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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福鹭燃料航运公司诉长泰县新安果蔬开发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厦门福鹭燃料航运公司诉长泰县新安果蔬开发有限公司等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


许俊强;李辉东


【全文】
  【基本案情】
  1998年5月28日,原告厦门福鹭燃料航运公司(下称福鹭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长泰县新安果蔬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安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属“鹭建”轮(下称鹭轮)租给新安公司承运4,700—4,800吨玉米,起运港秦皇岛,目的港漳州;运价68元/吨,运费计算方法为不满4,600吨的按4,600吨计费,超过4,600吨的按实收费,运费结算办法为预付50,000元,船抵目的港锚地靠泊后付清;受载期限6月7日+2天,装港留港时间72小时,卸港留港期限96小时,自船抵装卸港锚地12小时开始起算,至装卸完毕止,一旦滞期,滞期费625元/小时。合同签订后,新安公司付给福鹭公司10,000元。
  因玉米购销合同纠纷,6月15日,被告秦皇岛开发区华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秦皇岛中院)申请诉前查封其供给秦皇岛鑫业贸易公司,装载于鹭轮的玉米2,457.88吨,该院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6月18日华盛公司、新安公司和福鹭公司在秦皇岛中院的调解下达成供方、需方及承运方三方协议,约定鹭轮所装玉米2,456吨因需方暂无支付能力,由秦皇岛中院查封至目的港付款开舱卸货,抵港后由新安公司全额付款后接收;新安公司承诺船抵漳州港锚地靠泊前承付鹭轮的全部运费、延滞费等一切费用,船靠岸后支付全部货款方可解封提货;若新安公司违约,华盛公司有权与福鹭公司直接签约转港或在卸港变卖货物。同日华盛公司及被告秦皇岛市大元经济贸易公司(下称大元公司)通知鹭轮开舱配合平舱。6月25日秦皇岛中院向漳州港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将鹭轮所载玉米卸下,但货物仍处于扣押中。同日,新安出具欠据,称欠鹭轮本航次运费400,000元,卸货至一半时付清。7月2日,华盛公司及被告大元公司作为甲方与福鹭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因新安公司无能力支付船运费,经协商由甲方垫付本航次所载玉米3,904吨的运费265,472元及50%的亏舱费23,664元,扣除甲方已付的50,000元,尚欠239,136元,该款应在甲方出售第一批货物款项中一次付清。
  6月5日鹭轮由天津开航前往秦皇岛,于20 13装货毕启航前往漳州。本航次鹭轮共承运3,904吨玉米。25日,鹭轮抵漳州港锚地,7月3日卸货完毕。在鹭轮抵达漳州锚地后,新安公司又付给福鹭公司20,000元。因新安公司未支付货款,大元公司、华盛公司将案涉玉米另售其他公司。原告福鹭公司遂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延滞费240,000元、空舱费47,328元、运费265,472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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