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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评判性重估

    FSA如何同英格兰银行和财政部一起实现金融稳定的法定目标,尚待观察。在这方面可能会有一些困难,因为三者间的分工协作可能并不像备忘录预想的那样清晰。
  最后,FSA所追求的不同目标之间还存在监管文化差异的问题。这可能会导致FSA不同部门之间关于监管工作和预算分配优先顺序的纷争,从而牺牲效率。
  2. 独立性、负责性、廉正和充足资源
  FSA的独立性多少有些成问题。它不必向议会报告,只需向财政部报告。这一点被监管咨询过程所强化,虽然后者造成了相当大的监管负担。不过,2003年财政部指派FSA的董事会主席和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没有出现任何明显问题。
  FSA的预算来自向受监管产业的征费,并由其董事会批准。 FSA每年向财政部提交报告,后者再呈交议会。FSA还通过消费者专家组和从业者专家组,对产业和从业者这两个利益相关方负责。这确保了FSA作为一个公共机构,以对政府、公众和被监管者负责的方式坚持其目标。
  在廉正方面,那种由数量有限的员工过度操劳的方式似乎已经在FSA的工作人员心中扎下了根。这一点从FSA前主席霍华德•戴维斯爵士的声明——声称鉴于在公平人寿事件中的管理失败,员工的奖金被罚没——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出。
  这指向了资源充足性的问题。虽然FSA的活动范围有所扩大(这是否是这样一个庞大官僚机构的固有特质,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但其员工人数并未成比例增长。尽管更大的规模可能意味着更多的官僚作风,但若没有足够数量的员工,监管的有效性就可能会打折扣。
  3. 透明度
  FSA通过年报、年度公开会议、网站和咨询来确保其透明度。在传播相关信息、推广其原则和目标方面,FSA堪称多产。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缺陷。首先,业界被咨询所淹没,处于可能是信息过度的状态中。《规则和指引手册》篇幅浩繁,并且被不断评论。相比以前很大程度上非正式的监管,现在要想了解所有最新的监管事项和把握监管框架成了一件难事。
  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理解FSA的监管架构也并非直截了当。尽管FSA在其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信息,并且单独建立了一个针对消费者的网站,但这些信息对于外行人来说并不总是清楚的。在理解因为统一监管而变得复杂的投诉和赔偿计划方面,这一问题尤其突出。
  4. 有效执法权力
  毋庸置疑的是,FSA被赋予强大的执法权力,并在过去一年左右的时间里一直加以运用。这反映了加大市场惩戒机制力度的监管哲学,通过让高管层对其行为承担更多责任来实现。其结果是,FSA开出了更多的罚单,并且对不合作的被监管者加以逮捕。
  业界对这一动向褒贬不一。FSA是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即使没有强大的法定执法权力,它的权力本身也已相当慑人。为了唤起业界和公众的信心,FSA必须在行使执法权力和维系金融系统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由于零售部门的大量投诉,在执法方面已经出现迟延的情况。这可能会危及及时执法的有效性。
  5. 监管的全面性
  FSA的监管范围在不断扩张。这可能是FSA深陷丑闻泥潭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在零售部门,因为在特定领域缺乏足够的专门知识和资源。在扩张监管领域之前,FSA可能还需要一些时间来适应角色,进一步发展其在已监管领域的专门知识。
  6. 监管的成本有效性
  最常听到的对FSA的批评就是统一所造成的监管负担的增加。这种负担不仅限于FSA、FOS和FSCS征收的费用。由于《手册》的存在,咨询过程被视为呆板和繁重的监管。FSA内部功能的多样化可能也助长了FSA的官僚和专断作风。尽管每个咨询都包含有成本有效性方面的考虑,但这在遏止监管雪崩方面并非总是奏效。
  伦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监管的明晰至关重要。然而,FSA并未始终产生这个效果。相反,由于监管的复杂性,反而造成了更多的混乱。这也可能危及英国金融市场的竞争性。
  从“和风细雨”方式转向正式的监管,FSMA和FSA也许牺牲掉了英国金融市场最重要的传统之一。强硬和条文化的监管能否取代其位置,尚待观察。
  美国一位大投资银行家抱怨,过去十年来伦敦的监管合规成本涨了两倍以上。一位保险业界领袖勃然大怒的批评说,劳合社的所有成员现在都必须填写厚达1000页的文件。英国独立智囊机构“政策研究中心”(CPS)对金融业界主要的执行官们进行了200多次访谈,并将这一系列访谈作了汇编。访谈汇编中充斥着范围广泛的批评,主要是访谈对象所感受到的监管侵扰、竞争力低下、无效率、缺乏制衡、过度繁重和成本高昂等弊端。事实上,这些感受已开始具有政治意义,因为影子内阁财政大臣已经将对FSA的实质性改革作为其政策议程的首要目标之一。
  此外,属于保守阵营的CPS最近还发布了一份对FSA及其迄今表现的严厉批评。  CPS对“FSA已经失去业界的尊敬和支持,苛刻的合规要求正在削弱竞争性,创新和企业家精神正在被扼杀”表示深切关注。具体包括:
   FSA缺乏负责性;
   FSA易受政治操控和影响;
   FSA正日益成为一个自我保护和嫌恶风险的组织,这被认为助长了监管的条文化和日趋复杂化;
   FSA的员工(高层除外)与世隔绝,嫌恶风险,被不断的变动弄得士气低落,在责备的文化中工作,“不具备成功所需的要素”。
  CPS的报告认为,仅仅缩小FSA的监管范围并不能解决问题:“需要一个深入得多的回应。”CPS特别建议,应当对FSA进行改革,以便“同业界一起,培育一个健康、竞争和创新的金融服务行业”。CPS的建议包括:
   采用“和风细雨”式的体制,以宽泛的原则取代现在日益条文化的规则、微观监管和好斗的执法方式。
   修改FSA的负责方式,使其大大减少对财政部的依赖,而更多的对其所服务的产业负责;
   处理日益增加的间接监管成本以及它们对产业的国内外竞争力所造成的影响问题;
   承认高管层在管理自己公司的业务风险方面的技巧、成熟性和能力,取消他们所疲于应付的许多条文化的合规要求;
   清楚的区分批发和零售市场部门。这需要在一个远比现在成熟的监管机构内部进行职能分工;
   采用一个强有力、连贯和成比例的调查及执法体制,集中处理那些对消费者和市场造成风险的高管层失败事件。
   免除FSA的消费者教育职责,并将打击金融犯罪的职责移交相关的刑事公诉机构。
   处理FSA有时出现的官僚主义、自我保护和嫌恶风险行为,同业界和消费者群体建立伙伴关系。
  CPS报告的结论是,“FSA成为‘全球最佳监管者’的最初目标不得要领”。
  五、两个有关监管结构的附带问题
  本部分将考虑两个重要的附带问题:(1)单一监管 v. 功能性监管(第五(一)部分);(2)存款保险及其他赔偿计划的处理(第五(二)部分)。
  (一)单一监管 V. 功能性监管
  尽管FSA自我呈现为单一结构,但迄今来看FSA对其监管运作的方式尚待充分定位:也就是说,是单一还是功能性监管。这也许是因为FSA可能将自己看作某种形式的功能性监管者(FSA的不同部门负责监管金融产业的不同部门), 或者是因为它根据对功能性监管的“市场失败”定义,将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视为一个功能性体制。 为本部分之目的,单一监管体制将同基于市场部门划分的功能性监管体制进行对比,二者各自的利弊也将加以分析。第五(一)1部分将对基本论点进行回顾,第五(一)2部分讨论FSA的监管结构,第五(一)3部分将分析单一监管模式(即现在的FSA模式)是否适合于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
  1. 对基本论点的回顾
  支持创设单一监管者的基本论点之一,是渊源于当今在主要的工业化国家所感受到的混业经营趋势,即将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合并在单一的金融机构中进行。单一监管的支持者认为,对这些“金融集团”的审慎监管必须在合并的基础上进行。 他们的论点基于很多因素,其中之一是,业务的合并可能会人为膨胀企业的资本基础, 风险可能会集中在集团的某个单独部分, 从而使得对企业清偿能力的总体评估变得十分困难。他们警告说,如果监管任务被委派给功能性体制下的多个监管者,将可能导致“监管职责的支离破碎”,其结果或者是难以对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进行充分评估,或者是每个监管者“对总体稳健性进行独立评估”,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对此论点的抗辩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各有其特殊性,需要不同的政策定位、监管处理和专门知识。因此,“均码”式监管可能并不适当,甚至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而功能性体制可能更为可取。 话虽如此,监管职责支离破碎和功能性框架下重复评估的问题仍然存在。但是,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不同监管者之间的协调,以及为各类金融机构指定“牵头监管者”的办法来解决。不过,牵头监管者方法也有其自己的问题,那就是提供相同产品的不同金融机构可能会受不同监管者的监管,从而造成规则、标准和执法实践上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会进而导致金融机构尝试改变其类属,以便将自己置于监管标准最宽松或者监管实践最收敛的牵头监管者管辖之下。 这种结果是同按机构监管的体制有关的问题之一,但通过增进不同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有可能加以解决。 即使无法解决,在某些评论者看来,这种被称为“监管套利”的现象也并不必然对金融产业造成损害。 例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就引述事实说,监管套利带来了重大的市场创新,而单一监管模式会阻碍这种创新。
  支持单一监管、反对功能性监管的另一个理由是,“金融工程”(financial engineering)产生出了无法整齐划一的归入三个功能性类别中任何一类的产品。 由此产生的监管不确定性,要么造成重复监管,要么形成监管真空。 在这方面最常被引用的例子之一就是信贷衍生产品(credit derivative)。 你可以说信贷衍生产品是银行业产品,因为它们主要是被银行用作风险控制工具。 但是,它们在某些国家也可能被证券的定义所涵盖, 还可能被看作保险产品。  问题不仅在于这种产品可以归入不同的功能性类别,从而导致管辖权混乱,还在于信贷衍生产品市场的规模极为庞大:2004年市场总值为8000亿美元,预计年增长率为100%。 这样的产品真的有可能从监管空隙中遗漏吗?尤其是在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倒闭事件之后?即使存在重复监管的可能,由多个监管者对这样一个仅凭其规模就足以引发严重系统性风险的动态市场进行监控,是否真的是有害或不可取的呢?再说,在实行功能性监管的国家,如美国,并无明显事实表明存在大量重复监管。在美国,银行业监管者负责信贷衍生产品的审慎性监管,例如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 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则对产品的任何做市商行使管辖权。 至于那些可能不像信贷衍生产品这样被高度关注的其他混合金融产品而言,的确存在监管遗漏或者重复甚至相互矛盾监管的可能,但并没有理由认定,通过增进监管者之间的协调无法解决这一问题。
  赞成单一监管的第三个主要理由是,它可以产生重大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这在功能性体制下是无法实现的。然而,从已经采用单一监管模式的19个国家的经验来看,并无确凿的数据支持规模经济的论点。 至于范围经济的论点,上述国家的经验显示,监管者内部的组织结构趋向于反映传统的机构界限。 这样一个基本上是将不同的功能性监管者放在同一个屋顶下的体制是否有助于提高效率,尚待观察。
  人们所声称的单一监管体制的好处是否成立多少有些可疑,而这样一个体制的危险则是清晰可见的。单一监管者可能没有清晰界定的目标,或者监管目标相互冲突,例如市场行为监管和审慎性监管之间的内在冲突。 这种局面可能导致丧失负责性,因为没有统一的行为标准;在目标真的发生冲突时还会导致监管者的混乱,并造成监管无效。 缺乏清晰的目标还可能导致一些评论者所说的“任务爬行”(mission creep),即监管者负责监管的活动比最初设想的更多,以致变成一个失去焦点和效率、运转不灵的官僚机构。 单一体制的另一个潜在危险是道德风险。一些评论者担心,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人可能会认为他们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敞口(exposure)是在国家担保的范围之内,就像银行的债权人一样,从而导致他们作出轻率的授信决定。 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能会仅仅因为单一监管者的存在就相信整个产业处于良好管控之中。结果是,投资者可能会降低注意力,不去关注他们的钱投到了哪里、在被如何使用;金融机构的经理们也可能因为虚假的安全感而放松其自己的审慎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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