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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改革视角下的单一监管者模式:对英国FSA经验的评判性重估

   监管程度应当同预期的监管收益成比例; 
   FSA应当注意到促进创新的可取性、 金融服务与市场的国际化特性 以及保持英国竞争力的需要。
  前三项原则以“最低成本”考虑为基础,这种考虑在监管领域正变得日益重要。自1991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颁布以来, 这已成为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条件。公共服务的提供需要以“成本收益”分析为基础,监管的成本有效性是一个必备要素。
  正如上述监管原则所显示的那样,竞争已成为金融监管中的一个显著考虑。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需要同金融服务产业在全球竞争中存续和发展的需求相平衡。一种普遍存在的看法是,“伦敦城”的繁荣是其相对较小的监管压力的结果,这也推动了上述原则的形成。
  需要强调的另一点是,新的监管体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FSA获得FSMA的明示授权(第138条和第157条),发布规则和指引。FSA根据这一授权制订了六大本的《规则与指引手册》(简称“《手册》”)。对公司的主要监管要求不是由FSMA直接列出,而是规定在《手册》中。特别是,这其中就有一本是单独关于金融赔偿的。 从这点我们可以看出监管风格的重大改变:FSA创造了一个高度法律条文化的运作框架。
  (四)同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调
  如上所述,为履行其职责,FSA与各种其他机构进行协调,例如同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的协调,以及同消费者专家组和从业者专家组之间的磋商。除此之外,FSA还有法定义务同金融服务赔偿计划(FSCS)、金融调查员计划(FOS)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庭(FSMT)协作。FSA同FSCS的关系下文中将有更充分的讨论。
  作为对消费者保护目标的回应,FSA设立了金融调查服务公司(FOS),为金融产品的消费者提供替代纠纷解决制度作为救济。FOS由法定、行政授权或自愿的不同金融调查员组成。另一方面,FOS又是一个法定机构,其组织形式为私法人。
  (五)执法
  FSA的执法权力也是其架构中的重要元素。对监管要求的违反将引发FSA的执法行动,其形式可以是纪律处分措施,如公开申斥或行政罚款, 也可以是由FSA提起诉讼,其结果是法院发出禁制令或返还令。 FSA还可以对受监管机构启动破产程序, 并对违反FSMA及其从属立法的行为提起公诉。
  对于FSA在执法行动中是否会同时充当公诉人、法官和陪审团,人们有所顾虑。人们还担心某些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市场滥用,在作为一个整体的纪律处分体制内,是否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 因此,FSA被要求建立纪律处分常规程序,并按照这些程序行事。 例如,在FSA内部,从事案件调查的人员和对潜在的执法行动作出决定的人员之间,已有明确的角色划分。尽管FSMA并未加以规定,但FSA主动设立了监管决定委员会(RDC),负责决定采取执法行动。
  四、对迄今为止的FSA经验的评估
  (一)对英国-FSA统一架构的文献回顾
   尽管关于FSA已有各种不同的评论,但存在这样一个共识,那就是真正的挑战是在FSA面对系统内的大规模金融困境的时候。 本部分将介绍迄今为止的评论中的一些。 
  1. FSA自身
   FSA创造了世界上最大的单一监管机构,有至少2400名员工参与其运作,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监管现象。 表面上看,人们可以说FSA所做的不过是将此前业已存在的不同官僚机构搬进伦敦金丝雀码头的单一办公地点而已。这个结论虽然有部分真实性,但却没有认识到,新的FSA组织结构并不只是简单的拼凑,而是真正想要组装和发展一个整合结构的重大尝试。关于FSA和英国政府是否已经成功实现这一目标,仍然存在争议。
  2. 监管成本
   对于本文而言尤其重要的一点是,有人认为FSA导致了监管成本增加。这与FSA的监管目标和正在形成中的监管传统密切相关。正如前文所述,英国金融市场传统上依赖自律监管和“买者自警”原则,而FSA带来了以法定监管和冗长咨询过程为标志的新监管文化。
   繁重的咨询要求、通过组织内详细和半正式的职能分工而形成的FSA内部运作的程序化以及监管过程总体上的规范化,事实上可能导致增加成本、出现官僚行为和降低该系统所珍视的灵活性。 有人指控它正在变得“日益专断、官僚和费钱”。 而且,如果其非常广泛的监管范围超过了高层管理人员的负荷,那么FSA可能不会有预想的那么有效。 此外,在无比详尽的《手册》影响下,条文主义的监管文化正在扩展。
  对于条文主义氛围久已有之的美国而言,FSA的这种特点并不让人觉得多么不安。然而,对于英国来说,“和风细雨”(light touch)的方法(使用宽泛的原则和指引,同业界保持紧密但是非正式的合作)一直是伦敦金融市场的标志,这样的转变就不仅是突然,而且是激进了。
  这样一个覆盖了所有金融企业的范围广泛的体制所带来的合规成本也成为潜在的顾虑。为了对此有所约束,政府已经作出了一些安排:FSA必须考虑规则变更的成本是否与预期收益成比例,还必须将所有被提议的规则变更公诸于众以征求意见。 FSA从业者专家组主席评论说:“FSA应该专注于必须做的事,而不是那些‘做做也挺好’的事。” 独立金融顾问协会公共事务主管指出:“咨询文件太多了――这会儿就有大约16份在流转中。不给业界喘口气的机会,我们就像在踏车上一样。”
  因为14个欧盟新指令的引入,对于FSA监管成本增加的顾虑也正在加深。 从业者专家组认为这可能“对英国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地位造成严重威胁”。 FSA在掌控欧盟金融监管方面以举措合理著称,但需要投入更多资源与财政部合作,以游说布鲁塞尔。 欧盟的要求所造成的日益复杂的上位环境,是使得英国-FSA环境不同于非欧盟国家的原因之一。
  从2004年开始,FSA还进一步将保险和按揭纳入了其监管范围。这将使得受监管企业的数目从12,000家增加到50,000家。
  3. 目标间的冲突
   据说FSA的监管原则是“基于风险”,而不是“基于规则”的监管。 但是,迄今尚无监管机构建立起适合于评估多样化金融集团风险的风险评估框架,尽管这是FSA内部的“复合集团部”(complex groups division)的中心工作。 业界很多人认为这种方法要求“和风细雨”,而这可能会同FSA创造出的冗长咨询过程和篇幅浩繁的《手册》相冲突。 尽管FSA声称“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使其得以“与市场合作,保护投资者而不致干扰他们”,但这取决于他们辨识那些影响FSA目标的重大风险的能力。对于这一点,很多业界人士表示怀疑。 还有人担心,四个监管目标导致的繁重监管任务使得FSA几近瘫痪,不同部门的工作相互隔绝,员工对《手册》过分依赖。 
  4. 消费者保护
  一些规模较小的养老金储蓄问题已经集中表明,金融监管的一个内在难题就是竞争与消费者保护间的权衡。 一方面,很多金融服务业内人士反对FSA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法定先占”,因为这可能会阻碍这个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的自由和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FSA的投诉委员罗斯玛丽•拉德克利夫和金融服务消费者专家组抨击FSA在恰当处理消费者问题方面的无能。 消费者协会指控FSA“脱离”消费者的现实。 担任财政部赞助的一项金融业调查负责人的隆• 桑德勒的结论是,消费者权利“趋向于迷失在更为主流的事项中”。
   无论如何,在金融稳定、促进竞争和消费者保护这些FSA相互冲突的职责之间,裂痕正在变得明显。
  5. 声誉成本
  政府方面迄今对FSA最为严厉的批评,是财政部特别委员会指控其在近来的丑闻发生时尸位素餐。
  为了在金融市场上有效运作,声誉是一个监管机构需要具备的最主要的特性之一。高素质的员工对于达成这一目标至关重要。然而,FSA的声誉已经被涉及其前任主席霍华德• 戴维斯的丑闻所玷污;后者公开承认,FSA及其贫困的管理层在监管方面失败了。 很清楚,现在FSA被看作易受声誉传染问题的影响,因为监管失败,无论是表面上的还是事实上的,都削弱了其在范围广泛的监管职责上的可信度。
  一位评论者敏锐的指出:
  “对这个新体制的评论集中在保持监管者负责性的重要性上。一些最极端的批评者担心,仅仅由于其庞大的规模和宽泛的权力,FSA就可能变成一头‘巨兽’。但是,人们更多的是关心能否确保FSA的行动受到充分审查以及在必要时承担责任……当然,要判断FSA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那些在金融服务监管中利益有涉的人们的希望和处理了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还需要时间。公平人寿事件教会我们,创设一个单一监管者的危险之一就是,监管者被觉得权力越大,它在失败时就越容易遭到批评。而且,监管者的权限范围越广,某一领域的监管失败会削弱另一领域监管信心的风险就越高。FSA的处境在某些方面就像没有安全网的走钢丝演员:如果不能正确测算出相互竞争的原则之间的恰当平衡就会失败,如果对步伐判断错误就会受到严重损害,然而却被迫不断向前。”
  对FSA来说最主要的问题来自零售部门,即向个人出售服务的公司。在这方面FSA经历了私人养老保险欺诈销售、寿险按揭(endowment mortgage)、公平人寿灾难 和分割资本信托(split capital trusts)的风风雨雨。 这使得人们质疑这种“均码”式(one-size-fits-all)监管政策是否适当。 FSA对建议而非产品进行监管这一事实使得其行动不是主动性的,而是反应性的,跟在发生的事件后面跑。 例如,最近有关公平人寿的丑闻生动的揭示了在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赔偿计划中监管和赔偿职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内在政策冲突。
   FSA自己也对其在公平人寿监管失败中的角色作了自我批评,谴责监管机构内部缺乏沟通,员工过于受到公平人寿领导层自信心的影响,以及一个协助公平人寿维持清偿能力的有问题的再保险交易。 FSA现在正在探讨改进零售投资部门的不同方法,其中之一就是检查零售投资基金的治理。
  FSA曾经向业界的首席执行官们发出一封公开信,抨击其国库券业务的管理方式。 在许多首席执行官收到信之前,公开信就在FSA的网站上公布,并被《金融时报》报道。 英国银行家协会首席执行官就此对FSA提出批评,称已花费数年时间“寻求在银行和FSA之间建立高质量的监管关系……那种关系的重要元素之一,是有这样一个环境,银行在其中感到能够轻松自在地向FSA坦陈其成就和问题。”  FSA还在寻求改善同基金管理业在分割资本信托丑闻过后恶化了的关系。 
  此外,FSA正在致力于使其监管更加开放,以求提高其多少被败坏了的声誉,并促进运作的透明。
  6. 执法权力
  FSA被赋予范围广泛的执法权力,以便鼓励金融机构管理层对其行为承担更多责任,以及直面其行为的后果。这使得FSA“承受着要求其完成任务的巨大政治压力”。  这一额外压力导致FSA对劳埃德TSB欺诈销售高收入边缘债券的行为罚款190万英镑,并要求其支付9800万英镑赔偿金。 尽管是迄今为止最高额的金融处罚,新闻界却普遍表示欢迎。 2003年9月起担任FSA首席执行官的约翰•提勒(John Tiner)警告说,FSA将会打击对消费者造成危险的产品。 这一警告是随上面提到的零售部门出现的问题而来的。FSA还同伦敦城警察局反欺诈组达成协议,使警察部门代表FSA实施逮捕行为的权力合法化。 另一方面,FSA被指责使用“暴徒战术”和压迫性的信息公开策略。 还有人抱怨FSA的执法过程不透明,监管决策委员会并不真正独立。
  然而,更广意义上的FSA执法文化被投诉处理方面的迟延削弱了。尽管FSA的执法主管想要精简执法过程,但有人担心这会导致不透明和不公正方面的更多指控。 为此已经引入了调解机制,以及金融机构高管层的更早介入。 执法过程的程序性架构是更为广泛的监管过程司法化趋势的一个表现。
  (二)对统一后FSA监管效率的评估
   在评估FSA的监管效率时,将会用到下列标准:独立性、负责性、透明度和廉正。
  1. 清晰的目标
  尽管FSMA清楚的陈述了FSA的四个法定目标,但这些监管目标和原则之间的优先顺序却有些混乱。这也导致了FSA对其监管工作中优先性问题的困惑。
  首先,关于如何平衡“促进竞争”和“保护投资者”这两个目标,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尽管FSA采取基于风险的监管方法来确定其运作的优先顺序,但这并未解决由此造成的冲突。这也许是因为基于风险的监管是一个繁复的过程,同FSA的效率原则可能并不和谐。 
  消费者保护目标多少有些易于被FSA忽视,这已成为针对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批评。对于一个习惯于“和风细雨”式监管的金融市场而言,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目标。然而,FSA成立以来金融市场“喷发”的丑闻主要与零售产品有关。因此,FSA可能需要调整其监管优先顺序,比现在更多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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