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也论守法

  至此,本文可以说,原来,“守法”与“法效”是两个外延对等、内涵相同的概念。
  2005年2月16日
【注释】  1参见戚渊著:《论立法权》,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 年 6 月第 1 版,同年 9 月第 2 次印刷本,第 2 页。

2立法者确定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体现在法律规则之中,规则有确定的形式逻辑结构,即“假定 + 行为模式 + 法律后果(以外在强制力作为保障)”;规则以明确的“利”或“不利”之后果促使社会成员必须加以遵守,因为规则体现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是人人必须做到的,也是可以做到的。如果不遵守或违反了规则,就要受到制裁。这意味着,如果在规则中规定“较高道德”,那么,如果违反了“较高道德”,结果也要受到制裁。但如果一个法律规范体系没有“较高道德”作价值指引,这样的社会共同体的文明程度则较低。立法者在立法时,也常以原则的形式援引社会成员需要、认同和接受的“较高道德”作为对社会进步的指引。

3 参见颜厥安:《再访法实证主义》,载氏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5 月第 1 版,第 277 页。

4 Neil MacComick, H.L.A.Hart, Standford 1981, S. 30ff; derselbe,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1978, S. 275ff. 转引自颜厥安著:《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 5 月第 1 版,第 278 页。

5 参见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台北:商周出版, 2000 年 7 月 1 日初版, 2001 年 4 月 1 日第 4 次印刷,第 137 页。

6 参见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台北:商周出版, 2000 年 7 月 1 日初版, 2001 年 4 月 1 日第 4 次印刷,第 131 页。

7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一个伦理实体。参见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5 年 2 月版,第 8-9 页。

8 参见哈特著、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的概念》,台北:商周出版, 2000 年 7 月 1 日初版, 2001 年 4 月 1 日第 4 次印刷,第 141-142 页。

9 参见颜厥安著:《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10 参见哈贝马斯著:《事实性与效力》,第 15 页。转引自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11 参见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效力》,第 17-18 页,第 18 页,第 33 页,第 37-38 页。转引自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12 言说原则的内容是: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行动规范为有效的行动规范,即所有可能的关系人都能在参与理性之言说后同意该此一规范。

13 参见哈贝马斯:《事实性与效力》,第 141 页。转引自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14 比如一个裁判的作出,不是从其它系统中找出理由来证立这个裁判,而是这个裁判本身成为其它社会系统的理由。

15 参见康德著、韩水法译:《实践理性批判》,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9 年 5 月第 1 版,第 34-35 页,第 95 页。

16 参见考夫曼:《良知与法效力之问题》( 1990 年),第 8-9 页。转引自颜厥安:《法效力与法解释》,载《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 27 卷,第 1 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