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周杰
【关键词】权利制约;
宪法;宪政
【全文】
一
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
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
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1] 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2] 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3] 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只是到了美国宪法起草人汉密尔顿那里,才明确提出了美国政府的建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分立,而且应该相互牵制和平衡的原则。[4] 但他们的理论建树似乎仍然也没有超过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也是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基础上论说权力制衡的,即“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领袖也总是“各种野心勃勃、争权夺利,而无意为公益而合作”的人,这样,“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是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