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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9页,第169页,第319页。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参见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0—41页。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4页。
《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中译本,第695页,转引自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47页。
E. C. S. Wade and G. G. Phillips, “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977), p. 59 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页。
随着英国加入欧盟,由于各成员国对主权的部分让渡,欧盟法律效力高于或至少等于各成员国宪法等原因,使英国国会立法权开始真正受到限制。这一状况的形成开始于1963年荷兰VanGend en Loos 托运公司缴纳关税案。参见沈宗灵:《欧洲联盟法律与比较法学》,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另见于沈宗灵:《比较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0—381页。
R. David and H. P. de Vries, “ The French Legal System ”(1958), p. p.29—32,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1—132页。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95页,第220页,第240页。
周叶中主编:《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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