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我们必须以意识到,“不论在任何一个国家,现发电的产生及其所建立的特定政治制度模式,都源自适当的社会条件、思想条件和文化条件,它的一切制度形展开都是被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都包含着自然成长的因素”,“以
宪法为根本大法的现代法律体系既不可能是纯粹理性设计的产物,也不可能是纯粹自然成长的产物,而只能是立足于实践的主客观结合的结果。”[13] 孟德斯鸠也主张,那些构成法律之基础的“必然关系”,还“取决于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条件,取决于宗教因素,取决于某个特定国家的政治结构”。[14]
在中国,民主宪政和法治现实的缺失,不仅仅在于中国缺少能够减少“恶法”产生,防止全国人大滥用权力的立法权违宪审查制度,还在于我们欠缺宪政传统的历史文化背景,正如姚建宗先生所言,“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15]所以在当下中国,现实的做法是:一方面,保持现有的以全国人大为中心的国家政体,利用现在利益主体多元化、文化多元化的现实,培育来自立法机关内部的政治力量的对比,创造来自政治上的制约。当然,这有赖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逐步推进。在近期,展开人民法院有权审查政府机关订立、颁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这一制度设计的探讨应该是可行的。毕竟,现行
宪法框架下,府、院在形式上拥有同等的政治地位,它们之间展开博弈和制约是可能的。这也有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司法独立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更为关键的就是培育人民民主参政的意识、对法制的信仰,形成良好的宪政文化传统,形成对公权力有巨大压力和影响的高素质的政治舆论,形成一种无形的、但是强有力的对全国人的制衡和约束民间力量,促进中国形成现代化民主宪政国家制度,减少全国人大滥用立法权的可能,避免产生“恶法”的可能,使宪政“既是社会公众普遍具有的一种精神,信仰、意识和观念。又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民情与社会心态,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又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普遍的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16]
【注释】 周叶中主编:《
宪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