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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权力制约原则在美英法三国宪法与宪政中体现

  (二)英国
  英国18世纪的政制是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理想模式。但现在一般认为,英国的政制主要原则是“议会主权”和“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在18世纪结束以前,英国已经建立了内阁制,君主只能通过大臣来统治。而大臣是议会成员并对议会负责的,这一体制强调议会和行政的联系,在一个主要方面与孟德斯鸠的原理是相反的。英国的宪法传统是强调“国会至上”的原则,国会是立法机关,国会至上也就是“国会立法至上”,其含义是“对国会的立法权限并无法律上的限制”。[8] 因此在英国,国会的立法权几乎无所限制,“英国国会除了把男人变成女人之外,还没有什么办不到的事情。”[9]
  在“议会主权”原则的支配下,英国处理司法和立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上,不没有采用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英国的法院仅仅有权审查一般的行政法规是否违反议会立法,但无权对议会立法本身进行审查。尽管如此,谁也不能否认英国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宪政国家,英国议会并不因为拥有不受限制和审查的立法权而滥行立法,使英国法制充斥“恶法”、不正义之法。之所以英国实行了与美国迥然相异的权力制约制度,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一、从历史上讲,英国光荣革命的不彻底性和妥协性,不能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的激烈、彻底相提并论。
  其二,从理论上讲,内阁制决定了议会控制政府,政府命运取决于议会信任。而事实上,政府代表了执政党,在议会中占有多数,政府首脑就是政党领袖。如果议会滥行立法,危害正义,必然在大选中失信于民,难免垮台,失去政权和对议会的控制。所以,通常地讲英国议会立法必然要慎之又慎,在程序上保证立法的正义性和避免立法的失败。
  其三,从意识形态上讲,英国悠久的宪政传统,深厚的宪政文化和深入人心的民主精神都是防止出现“恶法”和议会专权的天然屏障。加之法院众多先例形成的“判例法”及成熟的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多元的利益主体集团都使议会中政治力量的对比得到平衡,乃至不可忽视的社会舆论压力构成了良好宪政环境的因素之一,防止议会在立法上草率、粗糙和不正义。
  (三)法国
  作为“三权分立”理论集大成者孟德斯鸠的故乡和轰动19世纪全世界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发生地,法国在理解和实践“权力制约原则”的过程中具有自己的特点,而且这种理解和实践应该是很有发言权,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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