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不同,法国对“三权分立”的理解是一种可称为绝对意义上的分立,或者也主张“议会至上”,司法决不能干涉立法和行政。这种理解的历史渊源与法国大革命时期对革命前高等法院(Parlement,又译为“议会”)的废除有关,因而与一般国家不同。对当时的法国革命派来说,“三权分立”并不是美国宪法学中讲的“相互制约和平衡”,而是议会至上,其含义是,议会有立法权,议会是唯一立法机关;行政、司法机关无权立法和干预立法。当然,立法机关也受到制约,但这种制约是政治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它来自立法机关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而不应来自行政或司法部门。[10]
就法国来说,“议会至上”或“立法至上”与“三权分立”并不是对立的。它在运用分权原则的过程中,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也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通过加强总统的权力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了行政,并建立了半总统半议会制的体制。另一方面,法国建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并不属于司法系统,而属于行政系统;1958年
宪法设立的
宪法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机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
宪法法院。这都反映了法国宪政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对立法权不予干涉、制衡,不得干涉、制衡的一般态度。
同样,谁也不能不承认:法国也是标准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国家,法国的国民议会也没有允许恶法、不正义之法被随意制定。
三
通过美、英、法三国在宪政实践中对权力制约原则的不同运作方式,和对“三权分立”的不同理解,可以为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首先,对“三权分立”的学理探讨是辟为热烈的,然而谁也没有考虑过将其运用于中国的
宪法点修正或宪政建设进程中去。邓小平曾多次批判了三权分立制。他在1986年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时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照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由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他在1987年会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的讲话又指出:“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1987年在和外宾的谈话中他也曾说,“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立即执行,不受牵扯。”[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