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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三学科融合的基础

  从纯粹的为了物质利益的利用关系,到物质与精神结合的合作关系,再到以精神作用为主的共勉关系,反映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进的历程。有著作这样总结:在管理学的古典时代,管理思想是经济人思想,那时的管理目的是“有效地用人”;在人际关系时代,管理思想是社会人思想,管理目的是“善以待人”;在人力资源时代,管理思想是文化人思想,目的是“善以用人” 。可见,管理学越来越重视个人的高层次需要,同时又不失对管理本来目标的追求,这个目标把所有管理理论囊括在一个大框架中。并且从历史纵向的角度看,管理学发展过程中所应用的理论的广度及深度具有内在联络性。迄今为止,管理学研究从以“物”为中心转移到以“人”为中心,而人的生存、人的行为以及人的关系都取决于维持人类互动需要的自然环境,因此可以说,将来的管理学将会发展为以“自然”为中心。管理学理论的探讨和发展是推动着社会进步的力量之一。
  3、法学方法论的规范性
  法学方法论的规范性是指法学的研究和法律的适用都必须以事实或经过实证的理论为基础进行严谨的推理。法学方法论的规范性是由法学研究的对象以及法律制度所担负的社会使命所决定的。
  (1)法学方法论的规范性标准
  法学研究法律与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观念、思想及学说。法律现象和法律观念、思想及学说是因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而存在的,因此法学的方法论首先是由法律和法律制度的性质决定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研究它们的法学也就有着极强的实用性,法学要考察、论证以及阐释法律及其制度。同时,法学还以其强烈的理论性对立法和执法起着指导作用,实用性与理论性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学是不可随意超现实的。法学研究必须基于法学本身的基本范畴和原理进行展开和深入,在需要对未来的法律进行预测时,也不能脱离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和适应于这些事实的法学的基本范畴和原理。总之,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及法律意识形态是受制于经济基础的现实的,法学既要适应经济规律,但本身又不探讨经济规律,这就决定了在法学方法论上必然采取谨慎的态度。具体要求是:法学在内容上求真,在价值上求优,在技术上求准。 
  A、内容上求真
  作为实用性很强的法学,在进行有关研究时必须尽量贴近现实,揭示所研究的社会现象的真实本质。从求真的角度考察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的规范性,其具体要求是要在研究法学时必须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遵守存在决定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用普遍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来研究法学。法学研究指导人在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时的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的行为准则的学科,如果离开了求真的准则,法学研究就失去了指导实践的意义。为了探求法和法律现象的真谛,法学研究必须运用质量互变、对立统一、否定之否定等辩证规律来探索法律的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的种种规律。为此,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中有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
  实证分析法是以求真为目标的多数科学研究共同采用的方法,在法学研究当中更是以此为常用的基本方法。具体方法有社会调查方法、历史考察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方法、逻辑推理方法等。在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五大法学部门中,理论法学是法律的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的基本问题和共同问题,总结和提炼其他法学部门的理论,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处于理论奠基和理论深化的重要地位 。它的研究成果是其他法学部门的知识基础、理论根据和方法论准则,因而其规范性的要求是极为严格的。与法律现实关系密切的应用法学以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为宗旨,对法律实践进行解释、总结、评判和引导,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和建议,注重法律技术的合理利用,以提高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为最终目的。法律史学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部门,它主要研究和介绍人类的法律文化,以此澄清历史法律事实,总结历史经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因此,法律史学必然要尊重历史及其发展过程,以真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研究并得出客观的理论结果。比较法学是因为以特殊的比较方法,以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而形成的一门学科。比较法学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比较为主要研究方法而得名,它的研究当然也以真实的法律为对象,以客观的结论为目的。边缘法学是因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发生部分重叠,并因此而由重叠学科共同研究重叠部分而形成的法学分支,边缘法学的研究方法也就能兼容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而形成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的综合形态。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之间已经形成了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决策法学等边缘学科。凡是与法学接壤的边缘学科无不以法学的求实精神为指导,或者以其他学科的优势方法论证法律或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或者以法学的正义观和思维方式衡量其他学科的合法性与严谨性。
  现在法学研究过程中引进经济学的研究方法成为一种时髦,有人主张法学研究也要对人性进行假设。其实,法律规则本身是由假定、处理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三者缺一不可。但是这种假定是对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情景的假定,其中包括对各种情境中人性表现的假定,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为的是设定不同的行为模式与相应的法律后果之间的联系,以便实现法律的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和指导功能,这与整个法学研究就人性进行假设是完全不同的。所谓“法律人”概念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设定对于法学教育具有一定的目标指定作用,而作为法学研究对人的假设与虚拟却只会将法学研究引入困境。所以,不同于探索并揭示纷繁复杂又看不见的经济规律的经济学,也不同于可以分别适用于不同情境的管理学,作为研究具有普适性和权威性的法律的法学,其方法论不应主张在对法学进行整体研究时,以片面的人性假设为前提。所谓没有人性预设的方法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方法论的观点是不能苟同的。
  B、价值上求优
  法学对价值的研究是对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的评价与选择,即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和法律准则的评价与选择。广义的法的价值分析应当包括阶级分析和法律价值分析,阶级分析因为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在学术讨论中容易存在,但在立法实践过程中往往是被排斥的,所以真正的法的价值分析是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效益性的评价。
  西方法学对于法律现象是否要进行价值分析问题曾有过长期争论。分析实证主义的只研究事实,不涉及价值,从而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被视为不妥。自然法学派虽然本身是出于重视法的功能与价值而产生的,但它所论证的法的价值是一种自然的、固有的价值。法学界真正研究法的价值是自从经济学的价值概念被引入法学以后,法学界正式将价值作为一个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开展讨论,才使得法的价值理论得到丰富和发展。在我国,法的价值被认为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人的需要产生效应的属性,其外延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指法律本身的价值;二是指法律促进哪些价值;三是指发生价值冲突时法律依据什么标准做出评价 。
  以法学方法论研究法的价值时,法学方法体现的突出功能是它的择优功能。首先,法学方法论要确定法的价值的内容,即法应当以人的终极价值为依托和归宿,应当促进并维护个人自身的完善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生,应当促进并维护人与自然的均衡发展。这些内容是从人对法律的各种需求中筛选出来的最高需求。法学还要对法的价值进行分类,通过研究法的不同价值的特征和作用,确定它们在法的价值体系中的相对位置,以便在动态或静态中发生法的价值冲突时,优先维护处于优越地位的价值。如当法的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维护群体法律价值;当法的正价值、无价值和负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维护正价值;当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维护目的性价值;当实质性价值与非实质性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维护实质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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