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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三学科融合的基础

  2、区别
  虽然经济学与法学在研究法律制度的效率问题上形成交叉,但两者各自都有广泛的其他研究空间。经济学在应用领域除了法律经济学以外,还有管理经济学、社会问题经济学、时空经济学、演化经济学、风险和时间经济学、公共部门经济学、世界经济学、电子商务经济学、政府经济学等等。法学除了在制度分析方面需要研究效率以外,对法律的各种要素、表现形式、法律现象、法律思想观念、法律历史以及外国法律等都要进行研究。而且,由于法律制度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法学还与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结合,形成其他边缘学科。
  (四)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研究对象的交叉区域
  以上分析的是三学科在研究对象方面的概括状况,而三学科在具体的研究内容上,特别是在对经济领域的研究方面乃是不谋而合的。三学科研究的经济活动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微观经济领域
  对微观经济的分析是经济学的基础。它通过对市场对产品的供给与需求关系、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行为、生产成本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在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和垄断竞争市场状态下企业的竞争行为的分析,揭示了市场运行的规律。此外,组织经济学对于为什么各种机构采用它们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及为什么决策的制定在企业的层次控制结构中产生而不是由市场的各种订单和合同条款产生探究了其中的奥秘。经济学家罗纳德 • 科斯,肯尼斯 • 阿罗、西尔伯特 •西蒙和奥里弗 • 威廉姆森指出了交易成本在决定企业和市场的界限中的重要性。在市场经济中,有人组织小企业,有人组织大企业,每一种组织形式都各有其优缺点,小企业灵活,而大企业却能从分散的投资者手中筹集到大量的资本,这是市场上企业有大有小的原因。并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多数产品是由企业生产的,因为大批生产更有效率、更经济,生产技术条件也决定了生产的规模,从管理和协调生产的需要出发,也要求有一个统一的实体实施控制,于是企业的产生和企业组织的大小、结构就决定了。可见,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已经深入到管理学的腹地了。
  在管理学体系中,企业管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有学者主张以企业管理为管理学的核心来创建管理学的体系。由于企业的营利性质,管理经济学的市场均衡分析、需求弹性分析、成本分析、生产技术选择、竞争市场分析等高度地运用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企业管理融为一体,在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经济学与管理学的融合无疑是必要并且对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
  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虽然也是管理学中不可欠缺的部分,但基本上属于行政管理和军事管理的范围。在市场机制日益扩大和健全的时代,非营利性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也都开始市场化,这使得非营利性组织中公平与效益的冲突关系更为突出。而且,由于各种组织的内部结构因专业性强而形成多种多样的运行方式,组织成员的工作标准难以象企业组织那样实现量化等原因,对非营利性组织的管理理论更难抽象化。因此,在管理理论上只能采取以“理”重于“管”的软管理方式,也因为非营利性而与经济学缺少联系。
  在管理学与法学的关系中,管理制度与法律制度相当于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因为法律是对一部分社会规范的认可和制定,一旦社会规范被设定为法律规范,那它将会强制性地运用于社会实践当中。法律对企业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存续期间的法律形态的规定是对企业管理进行干预的开端,随着企业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秩序的影响的加深和扩大,法律也开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干预,如对企业的营销管理、产品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市场竞争活动等做基础性的控制。此外,对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和经济纠纷的处理都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适当的限制。
  由此可见,经济学是为微观经济管理提供营利分析工具的学科,法学是为研究如何使微观经济生活公正而有序进行,进而为制定法律提供理论参考的学科,而微观经济管理学则承担着研究如何运用企业有限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同时还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给予的权利范围内实现组织目标而不受法律的制裁的任务。
  2、宏观经济领域
  在微观经济秩序理顺的基础上,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又进一步发挥着作用。在现代的市场经济规模下,没有哪个资本主义国家还会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政府的经济职能有着越来越扩大化的趋势。但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需要准确把握经济的运行状况,需要知道能够运用哪些工具能够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目标,而这正是经济学家能够提供的帮助。经济学家通常采用若干关键变量来评判宏观经济的形式,如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它们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因此也是政府控制宏观经济的关注对象。根据经济学的分析,一国的良好经济状况需要高水平的产出即经济的快速增长,要就业率高而非自愿失业率低,并且国内市场价格水平稳定。为了达成这些目标,经济学家指出,政府在经济手段上可以采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这些政策能够达到良好的效果。当然,要将这些理论付诸实践,还要政府组织好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工作。
  对于宏观经济管理在管理学上没有系统理论,由于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属于政府高层次的决策范围,只能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的不同状况采取相机抉择的对策,政府的日常工作是注重对公共经济的管理。一方面从微观着手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管理好公共经济,就能为准确有效地确定宏观调控政策奠定好基础。因此,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是与社会经济的各项管理分不开的。
  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市场规制法共同对国家的宏观经济和部分微观经济活动产生约束作用。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经济中私人力量所不能及的、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进行的有限调控,但这种调控也应当有章可循,宏观调控法便是对这一活动的有限规范。其法律体系中包括计划法、财政法(包括预算法和国债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产业政策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法学对宏观调控法的研究目的是为了使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准确而适当地进行,而这种研究一方面是从法理学上控制法律体系内部的完整性、协调性和适用性,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手段的根据是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和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因此,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中也需要以经济学家的分析成果为重要依据,以管理学对经验的总结为参考,才能实现法律为经济生活服务的目的。
  3、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体现为政府在为实现经济调控的目的时所实施一系列相应的职能。作为实现职能的经济前提和保障,首先要有财政来源以及为财政支出所作的预算。运用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政府要制约市场中破坏市场秩序的力量,主要是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的民主环境。其次,政府要保护作为国家资源的生态环境,防止和治理因经济活动的外部型导致的环境破坏。第三,政府要努力增进福利,为保障本国人民的适当生活水准而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了实现以上职能,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理论研究都献计献策,经济学主要论证政策的合理性,管理学可以提供实施方案,而法学则提供具体的制度模式。
  二、价值理念的相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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