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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三学科融合的基础

  每一种学说都有它作为支持科学研究的进行,最终达到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基本理念。而价值理念越接近的学科之间就越容易实现沟通和融合。如所有自然科学唯一的追求目标是自然现象的客观真理,那么,为了达到这个共同目的,自然科学之间就能最大的限度的借鉴其他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成果来完成本学科的任务,当客观真理只有一个时,就几乎看不到学派之争了。在社会科学界就不同了,由于价值理念的主观性,不同学科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隔阂。但是由于研究的基本对象同为人的心理和行为以及不同人的行为反映出的社会现象,价值理念在具有主观性的同时,也具有客观性,基于人性的共同点而产生的共同价值观是沟通不同社会科学领域的内在因素。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密切联系,说明他们之间在价值理念方面具有共通性。
  (一)三学科不同的价值目标体系
  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在价值目标序列上呈现出递进性规律。如果将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的价值设定为一条轴线,经济学最接近自然科学,管理学居于中间,而法学最侧重于社会科学。接近自然科学的学科价值理念趋于单一,越是社会科学性强的学科,其价值目标越是呈现出多元性。
  经济学的显性价值目标显然是效率。经济学的主题是研究如何对稀缺性资源进行高效益的利用,经济学理论中几乎不提及其他价值目标,因此其价值目标呈现出单一性。尽管是研究人的科学,经济学通过将人性加以假设,使人类的经济活动看起来具有类似于自然现象的稳定规律。但是纯粹基于假设形成的经济学理论是不能正确预测和指导社会实践的,因此,经济学内部各流派又对假设的理论加以修正,而无论哪一派都会将社会现有的法律制度、道德观念等构成的社会秩序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背景或者变量,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对人类社会的其他价值观念的认可,只是对于经济学家来说,这些价值观是隐性的,或者是应该忽略的。
  相反,法学的价值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层次性。从法学整体上看,有人权为终极价值,正义为核心价值,顺次排列下去是秩序、自由、公平和效率,效率似乎成为最末端的价值目标。但是,这是从人类活动的最大视野下对法律价值的排列,人权和正义是人类对生存价值的抽象化的定性要求,而对秩序和自由以及公平和效率的要求又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基础的具体化和适度性的要求,这两对价值目标是相对的,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两对矛盾。秩序和自由、公平和效率都只有在适度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也就是在适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平衡好了它们之间的关系时,才能称得上实现了秩序与自由、公平与效率,人类的人权和正义价值也才算得上实现。
  从管理学来看,经济学追求的和法学追求的鲜明价值似乎都是管理学追求的价值,但又似乎都不是。因为管理学直接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组织目标的实现,而组织的目标是综合性的价值目标,不是单纯的秩序,也不是单纯的效率,而且只有兼顾了组织中各成员的自由与公平,才能实现组织的最终目标。所以,秩序和效率是管理过程中的目标,或者是管理过程中目标的一部分,但秩序和效率无疑是组织管理过程中的优先目标。
  (二)公平与效率在三学科中的显性和隐性状态
  以动态的角度观察公平与效益这一对既冲突又协调的价值目标在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中的存在状态,可以看出它们从隐性到显性和从显性到隐性的变换过程。
  在经济学理论中,始终贯彻着效率至上的思想,但是经济学研究资源的优化配置,研究各种市场结构对厂商决策的影响,研究经济福利、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无一不包含着通过经济分析做出的决策达到公平结果的期望。并且,经济学主张的效率是建立在一系列均衡的基础上的,如供求均衡、消费者均衡、厂商均衡、局部均衡和一般均衡等。均衡一词是经济学从物理学中借用而来的概念,在物理学中,均衡是指一个物体在各种力量的作用下处于相对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的一种状态。在经济学中,经济均衡是指一个经济事物处在各种经济力量的相互作用之中,如果有关该经济事物各方面的各种力量能够相互制约或者相互抵消,则该经济事物就会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不变状态 。物理学的均衡与经济生活的公平的不同之处在于,物理均衡是一种客观现象,而人的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是指对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收益的分配比例上的合理与否的主观判断。当经济学将均衡理论用于判断市场效率的标准时就具有了主观性。一般地理解,经济运行具有效率是指一个以最小成本生产出人们所需要产品的经济。也就是说,在经济社会的资源既定的条件下,经济体系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且,如果人们的欲望和需求能以更低成本的方式得到满足,那么经济体系就会选择这种方式。著名的帕累托最优状态,即在不可能通过资源重新配置而使经济社会在不影响其他成员境况的条件下改善某些人的近况的状态,实际上解释的是人们对效用的满足程度。但人们主观上得到满足时,人们就会认为是公平的。这种公平可以视为经济学在研究效率时的隐含背景,因此,经济学的价值目标中就隐含了公平,公平价值是隐性的,而效率价值是显性的。
  在法学的价值体系中,公平作为正义价值的具体化从法学产生时起就是明确的价值目标,如同效率在经济学产生时起就是经济学的价值目标一样。而效率在经济法产生以前是没有作为法的价值目标明确提出来的,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律直至经济法产生为止都不讲效率。追求效率是人类的本能,在任何时候的立法活动中,立法者在创立法律制度时都有意或无意的遵守了效率原则。所以,当经济法将效率明确作为立法原则后,对传统法律的经济分析便引起了法学界的广泛注意。透过波斯纳、科斯等经济学家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人们对传统法律隐性的效率目标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那就是,法律不但通过制定有效率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保证法律自身运行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法律通过确立和保障市场经济制度来保证经济效率,通过降低交易成本、确定科学方法以及解决市场失灵来提高经济效率,而且,法律的明确性、普适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更为人们追求经济效益提供了动力。所以在法学研究的视野中,效率价值经过了从隐性到显性化的过程。
  在管理学中,效率价值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管理思想及管理学的产生都是首先来源于对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管理的关注。而公平价值则在稍后的公共管理理论中才出现,即使在公共管理中效率也是重要的价值目标,但是对事物的公平与否的处理,在人权意识被唤醒的法制社会,总是会对效率产生影响的。在经济生活中,公平与效率的冲突形态和协调方式,首先不是由法律加以假设和规定,而是在管理实践中观察和摸索的,效益和公平孰优孰劣不可妄加判断。以几个典型的发达国家,如美国、瑞典和德国,对收入分配调控的政策及其效果的观察来说明这个问题。美国是宏观调控型市场经济的代表,美国模式的特点是崇尚自由竞争,实行自由企业制度,借助市场组织社会生产过程,完成资源与收入的分配,反对国家计划,主张国家对私人企业尽可能少加干预 。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仅限于控制若干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如就业、增长、通货膨胀与国际收支平衡等。干预的重点也主要放在需求方面,避免因对供给干预过多而损害市场机制。在这种体制下,对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将是十分有限的。美国经济发达而贫富悬殊,说明在美国的国民收入分配管理中,效率重于公平。相比之下,福利国家的代表瑞典以公平的分配政策促进了经济增长,但是当凭借强大经济基础推行过度的收入均等化、福利高度化和全面化的制度以后,曾经繁荣的经济状况趋向了衰退。而实行公平与效率均衡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代表国家德国,采用以市场自由竞争为基础,国家适当调节,社会安全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模式,在个人自由、社会公正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平衡机制,实现了国民经济繁荣和人民生活共同向上的成功结合。可见,正确的管理制度是以对人性的合理分析为基础的有效刺激,在经济生活中不能不考虑人性的趋利和懒惰等消极方面,因此要在保证适度公平的前提下,以效率价值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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