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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实践:中国现实场景下的物权行为理论

高柳贤三著:《英美法源理论》,杨磊、黎晓译,林向荣校,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科研处编译室1983年印,第27页。
“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不否属于大陆法系”这一论断得益于方流芳教授的教诲。
“地方性知识”、“深度描写”等语出自美国人类学家吉尔兹之口。详见[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英文原版序》,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
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63页。
目前笔者尚不能肯定,这是否与德国正式采用登记制度比较晚有关。1861年德国开始设立统一的登记册,经过不断完善,1896年民法典最终完成了产权登记制度的设计。参见高富平著:《物权法原论》(中),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568-569页;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页;王轶著:《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程啸著:《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194页。
王泽鉴:“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载《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五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梅仲协著:《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512页。
此为我国台湾地区最有力的学说。姚瑞光著:《民法物权论》,海宇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4页。转引自王泽鉴:“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载《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五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
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0页。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显然采用了这种观点。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王泽鉴:“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载《王泽鉴法学全集·第五卷·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在另一处,他重申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为法律行为(物权行为)与登记”,登记(与交付)“系属物权行为生效要件”。王泽鉴著:《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法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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