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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实践:中国现实场景下的物权行为理论

  可以看出,由于物权行为理论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登记,亦即只有登记之后才有适用的空间,因而无法根除上述现实买卖中的风险。不过并不能由此进行非此即彼的推论,认为合意加登记理论就能解决问题。由于后一理论也要依靠登记这一物权公示手段,因此对出卖人拒不过户、未经登记的房屋一房二卖等问题也就无能为力。
  真正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需要一些实务上的智慧。对于问题一,简化产权过户手续,即使开发商不配合也可以直接过户到购房者名下,只要其已经付清房款,且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有消息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正在进同规划、建设、质监、财税等部门协调,共同寻求解决业主购房后拿不到房产证的问题。[30]
  对于问题二,则可以建立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将预售的合同号与房号等信息在登记部门登记,并及时进行公告,以使公众周知。比如北京市建委正准备颁布新规定,要求每一套开发商所出售的房子只能和一个合同文书的编号相对应,同时采取预售合同与登记的制度,通过互联网向公众免费提供房产是否被卖、被抵押等信息,以期最大限度地杜绝一房二卖、虚假抵押贷款等现象的发生。[31]
  因此,对学理而言,应当注意从现实中汲取更多的经验和智慧,而不是仅仅从教科书的文本出发。道格拉斯·诺思非常精辟地指出:“事实解释不了我们周围的世界;解释需要理论——不一定是自觉的、清晰的理论,然而得是理论。理论不能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只能用证据来驳倒。而用来解释我们周围世界许多现象的理论却是对立的。也不存在最后的验证,除一种解释外将其它一概排除。”[32]
  在这里,他从功能上对事实与理论进行了界分:理论是用来解释世界的,因而会有许多种解释理论,它们彼此之间也许是相互对立的,但人们无法通过证明的方法确定哪一个理论是正确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唯一正确”的解),而只能用事实充当证据来反驳理论。经济学理论如此,很大程度上,法学理论也是如此。
  诚然,解释世界的理论可以有多种,但当解释的对象发生了时空转换,用以解释的理论也应随之更新。固守“理论”阵地,指摘现实与理论不符、断言一切实践做法都是错误的、粗糙的,必须按照理论彻底加以改造的态度,远不如转而将理论的热忱同现实的需要结合起来,为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的做法来得明智。毕竟“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33]
【注释】  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56-64页。
参见何向东主编:《逻辑学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李浩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2页。
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英文原版序》,李静冰、姚新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需要指出的是,该书的书名原文是“The Making of the Civil Law”,直译应当是“民法的形成”,其中并没有体现出“法系”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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