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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与实践:中国现实场景下的物权行为理论

李永军:“我国民法上真的不存在物权行为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4期,第56-64页。
不过,由于《民法通则》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依合同等方式取得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第72条),因而最高人民法院曾一度认为: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该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产房屋的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是否可以翻悔问题的复函》(1990年2月17日,(1989)民他字第50号批复)。
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第32条。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开发商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预购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及预购人应当携带的证件、文件。交付时,开发商应当向预购人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文件(第51条)。
现实中,开发商往往要求向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委托”自己代办房屋过户手续、代缴契税和归集公共维修基金,并收取数额不菲的费用。
现实中,这一环节,往往是在开发商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将产权证交给贷款银行,由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此前,在购房阶段,购房者需要和银行指定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授权书,由律所代为办理抵押手续,购房人支付费用。可以看出,实际上律师是拿着购房者的钱在替银行服务。
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第15条就有“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第34条重申了这一点。该《办法》第30-35条、《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2003)对房屋交付过程中的诸多问题做出了规定。
在笔者接触到的案例中,因商品房出售方迟延办理产权登记而引发的纠纷都是按照合同纠纷受理的。参见佘素琼诉深圳市潜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2003深宝法房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另见柯苗诉深圳中威物业有限公司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3深罗法民初字第969号)、许秀浓诉深圳市名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2003深罗法民初字第1247号)、杨小红、关锦文诉深圳茂业(集团)有限公司案(2003深罗法民初字第1277号),这些案例的收集得益于北京大学2003级法律硕士生王静静的帮助,特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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