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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目标与手段探析

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目标与手段探析


邹爱华


【摘要】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手段与目标之间存在矛盾,体现在以下三点:一是分权目标与集权手段之间的矛盾;二是法治目标与人治手段之间的矛盾;三是民主目标与独裁手段之间的矛盾。
【关键词】五权宪法 目标 手段
【全文】
  孙中山先生五权宪法思想是大陆学者的一个研究重点,多数学者从五权宪法思想本身来进行研究,没有将其和孙中山的其他思想联系起来考察。笔者认为,孙先生五权宪法思想确立的目标是正确的,但如果将其和孙先生的其它思想一起分析,孙先生设定的手段与目标之间存在矛盾,这是需要研究的。
  一、分权目标与集权手段之间的矛盾
  孙先生希望通过五权宪法打造一个万能政府,在政治上超越西方国家,在万能政府的带领下,中国能够发展经济,摆脱落后状况,后来居上。孙先生认为:“在一国之内,最怕的是有了一个万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1]孙先生认为,按照他的五权宪法,就可以建造一个万能政府。为此,他把国家的政治大权分为政权和治权两个部分。政权要被完全交到人民的手中,要人民可以直接去管理国事。这个政权,便是民权。治权要被完全交到政府的机关之内,要政府有很大的力量治理全国事务。这个治权,便是政府权。政权分为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治权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孙先生认为人民有了四个民权,“便不怕政府的力量太大,不能够管理。”[2] “四个民权,就可以说是机器上的四个节制。有了这四个节制,便可以管理那架机器的动静。政府替人民做事,要有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人民管理政府的动静,要有四个权,就是要有四个节制,要分成四方面来管理政府。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3]从这方面来看,孙先生的目标是分权。
  长期以来,学者大多认为孙先生五权宪法思想是西方三权分立思想和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融合,只是将西方的三权分成了五权。[4]孙先生本人也是这么看的,“原来美国的三权宪法,乃是模仿英国的。当初英国没有政党,政治习惯上好象三权分立,美国模仿,乃规定在宪法上,分晰清楚。英国也有人主张四权的,但我觉得非分为五权不可。我所说的五权,也非我杜撰的,就是将三权再分出弹劾及考试两权。所谓三权者,就是将君权之行政、立法、裁判,独立起来。但中国自唐、宋以来,便有脱出君权而独立之两权:即弹劾、考试是也。
  现在我们主张五权,本来即是现时所说的三权,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我们现将外国的规制和中国本有的规制融合起来,较为周备。”[5]事实上,孙先生的五权分立和西方的三权分立是有区别的。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与权力制衡相联系的,虽然国家不同,政体表现形式不完全相同,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议会制、法国的半总统制和瑞士的委员会制,在不同政体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所处地位不同,但三权之间互相制衡,不存在最高权力,这一点相同。而孙先生的五权分立中没有权力制衡。代表人民掌握政权的国民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政府的五院都要对其负责。政府的五权之间虽然是独立的,但互相之间不能制衡。政府掌握的五权受制于人民掌握的政权,“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馀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6]孙先生将五院比喻为在“蜂窝”里做事的“蜜蜂”,强调:“在窝内的蜜蜂,不许有损人利己的事,必要井井有条,彼此毫无冲突”[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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