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人民拥有的四权很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孙先生认为他设计的四权是直接民权,能够直接管理政府。仔细分析孙先生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人民拥有的四权而很难在管理中央政府中发挥作用。按照孙先生的论述,在一县之内,人民的四权由人民亲自行使。人民对于本县政治,有普通选举权、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在全国范围内,人民只能选举国民大会代表,总统和立法院议员由国民大会代表代为行使。1924年孙先生制订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规定:“每县地方自治政府成立以后,得选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预中央政事。” “
宪法颁布之后,中央统治权则归于国民大会行使之,即国民大会对于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有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有复决权。”对于总统和立法院议员由谁来选举,孙先生的思想有一个发展过程。在1906年的《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先生主张由人民选举。“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56]到了1916年,孙先生在上海举办茶话会,发表演说时提出由国民大会来选举总统,而不是由民众来选举总统。对于议员由谁选举,没有说明。在写于1917年至1919的《建国方略》中,孙先生又回到了最初的主张,规定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议员以组织立法院。有学者认为孙先生这时是主张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总统。笔者认为,根据孙先生在《建国方略》中关于五权
宪法的其他论述,可以得出孙先生这时是主张人民直接选举总统。孙先生对人民四权在国家政治大事中的运用有一个明确规定,“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馀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57]也就是说,对于国家政治大事,人民拥有选举权,其他三权则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由国民大会代为行使。如果认为总统和议员由国民大会选举产生,则否定了人民对于国家政治大事的直接选举权,和孙先生的论述相矛盾。但到了1924年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孙先生又退回到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和议员。这样,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的四权就被压缩为选举权,而且只是选举国民大会代表,而没有创制权、复决权、罢官权。即使是选举国民大会代表,也并不能真正由人民决定谁当选。按照孙先生五权
宪法,当选为国民大会代表的资格由考试院规定,具备资格的人才有被选举权,由于考试院处于国民党控制之下,能够获得选举权的人应当是国民党认可的。国民党不认可的人即使获得了被选举权,还需要参加县国民大会代表竞选,在国民党控制整个国家权力的背景下,很难当选。
其次,作为民意代表的国民大会并不能成为真正的最高权力机关,从而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心。一是,从国民大会与国民党关系来看,国民大会处于国民党的控制之下,国民大会行使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时,不可能违背国民党意志。二是,从国民大会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来看,国民大会掌握的是虚权,而中央政府掌握的是实权。按照孙先生权能分离的理论,在
宪法上,国民大会作为民意的代表,掌握着政权,相对于掌握治权的中央政府,国民大会权力高于中央政府五院,中央政府五院要对国民大会负责,而中央政府五院不能制约国民大会。但在实际运行中,国民大会权力必须虚化。因为孙先生五权
宪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打造一个万能政府,如果国民大会经常和中央政府过不去,对中央政府形成制约,万能政府就不可出现。所以,孙先生特别强调:“民国的政府官吏,不管他们是大总统、是内阁总理、是各部部长,我们都可以把他们当作汽车夫。只要他们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我们就应该把国家的大权付托于他们,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然后国家才可以进步,进步才是很快。如果不然,事事都是要自己去做,或者是请了专门家,一举一动都要牵制他们,不许他们自由行动,国家还是难望进步,进步还是很慢。”[58]孙先生设计的国民大会是掌握虚权的四万万“阿斗”的代表,而中央政府是许多“诸葛亮”组成的,掌握实权。三是,从国民大会本身来看,缺乏行使权力的条件。综合孙先生关于国民大会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国民大会的权力是:(1)选举总统和立法院议员;(2)经监察院提议,弹劾其他四院职员,自行弹劾监察院失职人员;(3)创制和修改
宪法权;(4)对立法院制订的法律进行复决。在国民党一党专政条件下,四项权力的行使都不可能违背国民党意志,只有当国民党提议或同意,通过国民大会内党团提出来时,国民大会才会行使自己权力。同时,国民大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关,集会的时间有限,缺乏监督政府的必要手段,从而很难行使自己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