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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的目标与手段探析

  综上所述,五权宪法的目标虽然是分权,但在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情况下,由于政权和治权最终都控制在国民党手中,国民党又采取集权制,最后导致国家权力集中在国民党党魁手中。
  二、法治目标与人治手段之间的矛盾
  孙先生认为他的奋斗目标就是:“要以一身结束数千年专制人治之陈迹,而开亿万年民主法治之宏基。”[25]应当适应法治潮流,在中国建立一种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的基础“则宪法是也”[26]。国家宪法良,则国强;宪法不良,则国弱。强弱之点,尽在宪法。并以美国为例进行了论证,认为美国法治社会就是建立在其宪法基础上的,美国宪法是良宪,“几为十九世纪以来第一之完全宪法”[27]。所以,孙先生希望能够在借鉴国外宪法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创制一个“完全优美之宪法”,“表示我国宪法为二十世纪以后之法,且表示中国人之中国为最早开化之国,将见各国效我国之成规,抄袭我国之宪法。”[28] 这样的宪法就是孙先生自己倡导的五权宪法,“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该宪法将“创建破天荒的政体”[29]。
  孙先生在追求法治目标过程中,采用了人治手段。[30]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党内采取了人治。孙先生在党内采取人治,是在总结以往革命失败原因基础上提出来的。认为党员在党内争自由平等,导致党魁的命令不能被贯彻执行,党成为一盘散沙,没有战斗力。所以,孙先生在组建在中华革命党时,采取了明确的人治。要求党员牺牲一己之自由平等,宣誓服从孙中山个人。“是以此次重组革命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若口是心非,神离貌合之辈,则宁从割爱,断不勉强,务以多得一党员,即多得一员之用,无取浮滥,以免良莠不齐,此吾等今次立党所以与前此不同者。”[31]为了吸引有志之士参加中华革命党,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把全国人民分为党员和非党员,赋予党员特权,党员按入党的时间分为三等,不同等级的党员赋予不同特权。“凡于革命军未起义之前进党者,名为首义党员;凡于革命军起义之后,革命政府成立以前进党者,名为协助党员;凡于革命政府成立之后进党者,名曰普通党员。革命成功之日,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利;协助党员,能得选举及被选举权利;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32]这个规定是违背法治要求的,法治要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赋予少数人特权。
  孙先生采取这些措施后,不仅没有增强党内团结统一,反而造成了党内分裂,中华革命党实践证明人治不是有效手段。为了增强党的战斗力,1919年,孙先生把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在《中国国民党规约》中对明确的人治规定进行了修改,取消了服从孙先生个人的宣誓,未再明确划分首义党员、协助党员、普通党员,规定总理由大会选举产生。然而这并未根本改变中国国民党人治性质。该规约规定,“本党设总理一人,代表本党,综揽党务。”[33]孙先生自己也没有放弃人治思想,后来,1920年11月4日,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上提出,“党本来是人治,不是法治。我们要造法治国家,只靠我们同党人的心理。党之能够团结发达,必要有两个作用:一是感情作用,二是主义作用;至于法治作用,其效力甚小。”[34] “党用人治的长处很多,人治力量乃大。”[35] 1920年11月9日修正后的《中国国民党总章》明确规定:“总理有权总揽本党一切事务。”在筹备中国国民党改组,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期间,孙先生采取了人治,国民党一大代表有一半人员由孙先生指定,大会主席由孙先生自己担任,并指定胡汉民、汪精卫、林森、谢持、李大钊五人为主席团成员。1924年改组后的中国国民党,依然采取了人治。1924年1月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大会上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直接规定:“本党以创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孙先生为总理。” 总理并非由选举产生。直接规定总理为全国代表大会之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总理对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有交复议之权,对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议,有最后决定之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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