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由于司法腐败和裁判不公现象较为严重,社会中要求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最高人民法院从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出发,多次表示允许新闻机构在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的前提下,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全面、公正、如实地报道案件的审理,加强对司法的监督,这是十分必要的。当然舆论的监督应当尊重事实,新闻工作者应按照实事求是的精神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舆论的监督不应当妨碍司法机构对案件独立和公正的审理,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舆论不应当过多的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评论,从而影响个案的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加强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作用,应当尽快建立舆论监督制度,确立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标准,对舆论监督中因为新闻工作者的过失和疏忽而导致对某些事实的报道与真实情况有出入,新闻工作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舆论监督问题
关于正在审理的案件,舆论新闻界是否可以公开报道和刊载公众的评论文章,发表公众的评论意见,这是一个探讨的问题。对此,国外的法律界曾经有过一些讨论。
在日本,1949年夏,发生了一次从松川到金谷川的列车颠覆事件,1951年12月一审法院对该案中的20名被告作出了判决,其中5人被判处死刑,被告在提起上诉的同时,向社会各界发出了声称其无罪的书信,作家光津和郎收到了一封信,便邀请作家宇野浩二一起旁听了二审的审判,二人认为,被告无罪,便在有关杂志上发表文章,批评二审坚定认为被告有罪的判决,两位作家的意见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共鸣,第三审法院将该案发回第二审重审,并作出了改正的判决。
针对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日本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田中耕太郎对舆论干预司法提出了强烈批评,但在田中的意见发表以后,引起了日本舆论界和法律界的反感,并开始展开了一场对舆论是否可以评论司法的问题的讨论,从而形成了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以田中为代表,认为舆论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批评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一方面,它将使公众对审判制度本身或对审判官的能力和见识产生怀疑,从而会影响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另一方面,舆论界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评判则将会使审判陷入民众的审判之中,司法将被迫迎合流行的舆论和风潮,而法官则难以以道德的勇气对审判的案件独立的公正的迅速的作出处理,这在根本上妨碍了司法的独立。田中认为,对法官不正当的使用程序问题专家学者可以提出不同意见,但对实体的问题不仅一般民众而且法学家和律师都不能作出批评,否则实际上是藐视法庭。第二中观点,为法律界普遍的主张,认为国民有权对正在进行的审判进行公开的评论,其根据是,第一,公开审判必然要求有公开的批评的存在,如果不允许公民进行公开的批评则公开审判就失去了意义。其次,对司法机构的活动作出评论,是国民依据
宪法享有的权利,也是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第三,司法的权威性应当靠公正的司法来维持,而不能靠禁止批评的方式来建立,压制批评的作风与战时的军阀作风无异。第三中观点是由部分法官和律师提出来得,认为既不能禁止国民对审判进行评论但也不能够允许对所有的审判活动进行评论,尤其是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因只有法官有权根据在法庭上所调查的证据予以认定,因此,国民无权对此作出评论,除此之外,国民的评论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xxx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