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司法权的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的安定团结、以及法律秩序的形成,也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建设,司法权的极端重要性也决定了对司法权的行使必须要实行有效的监督。尤其是司法直接关涉到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对司法的民主监督,也是人民维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主要手段。
这些监督措施表现在:第一,通过保障人民的申诉权而对司法进行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经常保持与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因此,对于司法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违法和违反职业纪律、办关系案和人情案、徇私枉法甚至贪赃卖法,任何当事人和其他公民都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当然,这些申诉控告和检举必须实事求是。对于公民的申诉和检举,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监督机关必须认真查处而不得压制甚至打击报复,对于错误的裁判而侵害公民的权利使公民蒙受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第二,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各级人大及其人大代表对司法予以监督,各级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权是
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权利,人大及人大代表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所进行的监督,是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和当家做主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法院应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其受人大的监督实际上是受人民的监督,人大应当定期检查法院的工作,认真听取法院的院长的报告,对法官也应当进行评议,对违法乱纪的法官应依法予以罢免。正如肖扬同志所指出的,权利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会导致腐败,而司法人员的腐败对国家的危害更大。主动的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加强和改善司法活动的需要,是从制度上确保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障[xxviii]。
第三,人民群众通过政协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司法的监督,也是民主监督的内容。法院应当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评议法院的工作及旁听法院的案件的审理。而各项社会组织包括一些群众团体也可以在监督司法中发挥作用。当然,这些监督方式必须讲究实效,不能流于形式。例如,律师协会可以代表律师就司法中的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向司法机关及时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因为律师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对司法的过程最为了解,由律师通过其律师协会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之有效的,妇联在接受妇女和儿童的申诉后对司法中如何更好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消费者保护组织有权就司法中如何对司法中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各种意见都有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