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民主性是司法的现代化内容,然而加强司法的民主监督,必须要充分尊重司法的独立和权威性,任何社会组织和机构对司法进行监督都应当依法进行,且不得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xxxv]
【注释】 上海一中院研究室:“二十一世纪司法制度面临的基本课题”载《法学》1998年第12期。
(德)鲁道尔夫 封 耶林:“权利斗争论”载《法学译丛》1985年第2期。
《
宪法比较研究文集》(3)第204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参见王人博等:《法治论》第214页。
参见:“民事司法的公正及其制度保证”载《法学前沿》第三辑,第8页。
景汉朝:《审判方式改革实论》第16页。
参见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第2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参见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参见:“民事司法的公正及其制度保证”载《法学前沿》第三辑,第8页。
宋冰:《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第44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第28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第9页,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第38页,三联书店1991年版。
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5页。
参见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46页。
参见史良:《关于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报告》1952年8月23日。
王人博等:《法治论》第339页。
参见肖扬:“永铸人民满意的公正天平”,载《人民日报》199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