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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堡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

  
  (二)该论战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
  1、民法典的性质问题
  历史不容假设。但是,为了说明该论战的影响,我首先还是要作出一个假设:如果萨维尼没有反对的话,那么可能会发生什么情况[78]。这样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如果在1814年编纂法典,那么它会是一部怎样的法典?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并不难,只要认真分析蒂堡的论述就可以得出结论。因为蒂堡是当时最重要的民法学家,他的观点很有代表性。
  从法学思想来看,他仍然受到了18世纪的理性主义法学的极大影响,认为私法的绝大部分不过是可以根据一些原则,象几何学那样可以演绎出来的体系。这样的思想与18世纪的沃尔夫、普芬道夫的思想一脉相传。
  从政治思想来看,蒂堡在文章之中的多处论述透露出的信息,突出地表现出他在政治思想上尚处于开明君主专制的阶段。蒂堡对于德国各邦的王公近于阿谀的赞词,对于人民与王公之间的忠诚关系夸大其辞,对于传统宪法(也就是君主制)的珍爱都是典型的例子。对于后世的学者把蒂堡与萨维尼的论战图解为进步与保守这种对立模式,显然根本不符合当时的事实,把蒂堡本来不具有的特征加在了他的头上。从蒂堡对于反映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法民的评价也是一个证明。他把法民之中表达出的个人主义的气息理解为是“自私自利”的表现,把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个人关系看作是破坏了传统的忠诚。
  以蒂堡这样的思想,我们不难推测:如果德国在1814编纂法典,那么它产生的法典绝对不会是一部反映了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和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的法典,也就是说,它不会类似于法民。它极可能是另一部类似于普民那样的一个开明君主专制下的封建法典。说它类似于普民,是因为其法学思想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都与普民的编纂者相同。从经济基础来看,在那个时代的德国,资本主义还没有产生类似于法国那样的影响,德国资产阶级还未开始获得强大的政治和经济地位。
  但是,萨维尼的论战使得这样的情况没有发生。法典的编纂被推迟了80多年,但是,法典的性质也因此发生了根本的变化。1896年产生的德民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反映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要求的法典。这一法典因此在一切方面都超越了普民。
  如果继续追溯这样的超越的起源,可以说,在萨维尼对蒂堡的辩论之中已经初露端倪。与蒂堡不同的是,萨维尼基本未涉及对德国的政治状况的评价,没有唱出对于王公贵族的高调。也许是他在以德国学术界特有的方式回避这一点,但是,从萨维尼对于罗马共和制宪法的赞扬,从萨维尼对于立法者任性的立法权的警惕,从他坚决地站在个人的立场上否认以整体利益为名侵害个人利益的论断——“那种认为从取消个人之间的实际关系之中可以得到一个抽象的整体利益的看法是错误的” [79]——之中,不难嗅到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的早春气息。
  这样的也许在当时的确还微弱还隐晦曲折的声音,在萨维尼以后的潘德克吞学派之中却发展为汹涌的洪流。他们根据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的需要,从罗马法中选择出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精心建构了一个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学说体系[80]。德民就是其产物!
  至此可以断言:这一论战的最重大的影响是改变了德民的性质。
  2、对于德民编纂技术的影响
  要解释这样的方面的因素,还必须从萨维尼以及蒂堡对法典持有的概念的角度出发。因为,有什么要的法典的概念,自然会产生出什么样的法典。
  关于萨维尼对法典的看法,主要体现在他对法典的一般说明以及对3部法典的评价之中,对此已经在前文作出了说明。在这里主要进行分析。萨维尼的法典观念,体现在他对于法典的完备性的看法之中。关于法典的完备性的观念也是支配他对3部法典作出不同评价的基础。
  那么这样的完备性有什么意义呢?萨维尼认为,能否达到这样的完备性,关系到立法者与司法者之间的关系,能够达到,法官就成为一个司法机器,不能够达到,法官必然要进行能动的司法活动。必然要在法典之外寻找补充性质的法源,而一旦承认法典之外的法源,法典将成为具文,法官将享有任性决断的自由。萨维尼批评了法民和奥民在法典编纂时承认法官的能动司法角色,认为这是法典编纂者能力不高的表现,是失败的表现。他对于普民在后来也开始在事实上承认法官的解释法律的功能也持批判的态度。但是,萨维尼从来没有反思过他的这种立法与司法绝对对立的关系模式。在他的观念中,要么是司法机器的法官,要么是完全自由的法官[81]。毫无疑问,萨维尼试图避免后者的出现。于是他不得不尝试前者。
  摆在萨维尼面前的有两条路。一种是如同普民那样的具体决疑法,试图穷尽一切可能性,列举一切能想象到的情况,以达到完备性。但是,萨维尼马上确认,这一方法必然失败。因为现实生活发展变化万端,不可能列举一切可能的特殊的情况。但是,他确认在法的领域,存在一种几何学上的完备性,也就是可以通过一套原则概念术语的法律逻辑构件,来建构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使得任何特殊案件都被涵盖在这一体系之中。他的这样的思想的来源是几何学:三角形的变化万万千,但是不外一个夹角两条边[82]!
  对于萨维尼来说,存在的问题是,虽然有这样的可能性,但是,德国法学界还缺乏足够的能力来构建这样的法学逻辑体系。在无足够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法来实现法典的完备性的情况下,萨维尼认为普民的模式为优。因为毕竟有大量的规定啊!所以,他给予了普民较高的评价。但是,他毕竟认为这只是一种不完美的完备性,为了通过另一种途径来实现完备性,他认为唯有通过对于从古到今的深入的法的发展的历史研究,特别是对于罗马法的研究来实现法学的发展,达到产生一种完善的概念术语体系的目的。
  萨维尼在1814年的论战之中提出了这一问题之后,其本人身体力行,深入研究罗马法。在他的影响之下,形成了一个潘德克吞学派。该学派无不以其精神导师萨维尼的指示作为行动的指南,兢兢业业地归纳、整理,统一罗马法上的概念术语体系。在这样的努力中,逐渐发展出来一套精致的规则、概念、原则体系。按照萨维尼的概念,一个人只要根据逻辑的方法,在法律逻辑体系内进行一些类似数学一样的运算活动就可以得到任何法律问题的答案。在这样的体系之中,司法活动成为纯粹的技术性操作。这种思维方式,在后来获得了概念法学的称号。
  潘德克吞学派的这种学术方法很自然地被传递到德国民法典之中。对于德国民法典编纂技术上的特征,中国民法学界已经知道得比较多了。过度的概念主义,极尽抽象之能事的逻辑体系,精致的结构,错综复杂的交互援引,这一切使得德民仿佛一个冷峻的法律概念计算机。德民为什么会表现出这样的风貌?
  通过上面的勾勒,我们将不难发现德民的编纂技术的精神来源。它直接来源于潘德克吞学派的学术方法,但更根源于萨维尼在这一论战之中提出的通过抽象决疑法实现法典的完备性,实现司法权之抑制的论点!可以说,德民是萨维尼的传人在认为已经达到乃师所说的法学发展的完善之境后,在19世纪之末,以不同于普民的方式,再一次为了实现法典的完美的完备性而发起的新一轮的悲壮努力。因此,真正决定德民的编纂技术的仍然是萨维尼在1814年的论战著作之中指出的一种可能性。虽然萨维尼推迟了德民产生接近一个世纪,但是他的思想却跨越时空的限制,在1814年就已经为他的后人预定了一个努力的方向。
  但是,不能把这一切都归结于萨维尼。过于夸大一个人的影响是不明智的。再来看这一论战,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是双方虽然在绝大多数的问题上存在深刻的分歧,但是,在两个方面却高度一致。这两个方面就是:1、法典的完备性特征;2、认为法学与几何学或数学在方法论上的相似。对于前一个方面,已经评说了很多,它主要与立法——司法关系的看法存在联系。对于第二个方面的共同性却很令人费解。作为理性主义者的蒂堡持有这样的观念不奇怪,但是反理性主义的萨维尼也持有这样的观念就值得人深思了。根据《比较法总论》这一由德国人撰写的权威的比较法著作之作者的观点,虽然萨维尼在法哲学层面上是历史法学的,但是,他以及他之后的潘德克吞学派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却仍然受到一直在德国影响巨大的教条式的方法论的影响,萨维尼他们在实际研究方法上完全与他们所反对的理性主义者相同。他们在研究罗马法的时候,把它作为一个自在的、封闭的体系,完全不考虑罗马法规则与其所处的时代的各种情况的联系[83]。因此,可以说,萨维尼将法学与几何学在方法论上的等同,主要的原因在于更早时代的沃尔夫等人的几何学式的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这因此也可以看做是德国式的概念法学的学术传统和方法论源头。
  萨维尼在说明历史的宿命时,特别提到“即使那些刻意与历史对着干的人也仍然会受到历史的支配”[84]。这居然在他自己的身上得到最深刻的应验!
  3、对于德民的语言风格的影响
  德民语言上的问题基本上是每个谈到德民的人都要说上几句的话题。这一法典以文字艰涩费解,语句刻板僵硬而著称。它不仅让外行感到难以接近,甚至在多年的法学学习之后,可以被看作为内行的法律人士对于这样的行文风格也感到难以接受[85]。那么这样的文字特色是否与萨维尼有关?首先让我们来看萨维尼在论战之中的一段文字:
  “的确,使用简明的语言可以有巨大的效果,比如罗马的平民会决议和告示就是如此。但是法学语言应该区别于一般的简明语言。有时,简明的语言也是贫瘠和没有表达力的语言,无法明确表达出包含在法的渊源之中的各种精细的含义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样的简明会导致不幸的、甚至是不能忍受的结果”[86]。萨维尼是在论述其对于法典的看法时,表达出上述观点的。
  他对于法典的语言的这样的看法也体现在对3部法典的评价之中。他对法民的语言风格的评价是,法语本来是用来写作法典的一种有优势的语言,因为法语属于拉丁语系,本来就是从拉丁语发展而来的,因此不存在概念移译上的困难。但萨维尼认为,法国法学界没有好好地利用这种优势,糟蹋了这种语言,搞出了一部漏洞百出的法典。对于奥民,他认为奥民在语言上的简明和通俗使其付出了不完备的代价。
  那么,为什么萨维尼对于法律语言有如此独特的看法呢?仍然根源于其法典观念之中。他认为法典有两个方面的要素:内部的实质以及外在的形式。内在的方面应该具有高度的完备性;而外在的形式是通过完美的形式把内容表达出来。法典外在的表达能否达到服务于完备性的要求,主要取决于法律术语是否有助于建构一个类似于几何学一样的逻辑体系。正是在这一点上,萨维尼拒绝了使用简明的语言写作法典的可能性。他理想之中的法律语言应该类似于一套人工约定的语言,如同现在的计算机程序指令一样,每个概念都有精确的内涵,不存在含糊和歧义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他的把司法程序简约为机械操作一样的功能的目的。
  萨维尼对于法律语言特殊性的强调毫无疑问对潘德克吞学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他们孜孜不倦地搞出了一套精致的德语法律术语体系,并最终用这样的语言写作了一部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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