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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

  第三,强调经济法律责任研究重要性的同时,必须充分注意到经济法理论中对经济法律责任的研究重点,不应同于传统几大部门法,而应该把它放在如何设置,如何有效实施和落实等方面。尤其是在经济效率和经济分析方法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经济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并不意味着我们在经济法理论中就没有研究的必要。虽然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经济法律责任仍有其自身独立的特点。其最突出的特点包括两个:其一,突出的经济性。经济效率,成本收益是核心。这并不意味着其中只涉及到物质利益,而是强调经济法律责任不管从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整个运行过程中,都突出地反映着内在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体现着主体的经济效率观念。这一特征不是说其他法律规范中没有体现,而只是没有如此强烈和一贯罢了。其二,利益损害的层次性。经济立法中有许多这样的条文,即同一种行为模式,但因具体造成损害的情形不同而分别规定不同性质的责任。而这种条文的大量存在,是因为在经济立法中有关行为利益损害的层次划分对行为的有效规制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经济法律责任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其损害层次性的认识和划分。这种情形在民法和行政法中比较少见,而比刑法中的要复杂得多。总之,经济法律责任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理学上的法律责任,但它仍有自身的特点,它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它的研究对经济立法成败有着重要意义。
  4、经济法中的程序性规范与诉讼法的问题
  必须注意此处所谓的程序性规范,就象行政程序法一样,本质上讲,它属实体性法律规范,它是具体权利和义务如何行使的规定,归根结底是实体性的。它不同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谓的大程序法,即诉讼法。诉讼法是司法权力介入的程序,它不是把权利义务具体操作和现实化的程序,它是这种操作和现实化出现障碍以后,为司法权力介入规定的。
  如果说经济法的内容里必须包括程序性内容,那就只能是程序性规范,是我们传统的实体权利义务具体化和现实化的操作程序,而不是司法权力介入的程序。这一观点既是由部门法构成传统所决定的,也是与本文对经济法律责任的观点相承的。就象我们不能把民事诉讼法归入民法一样,没有把行政诉讼法归入行政法,没有把刑事诉讼法归入刑法一样,我们同样没有必要在经济法里面非要画蛇添足而加上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这既不科学,也无必要。而对于那种为了适应实际需要而编写的叫做经济法或经济法学或经济法律的教材,比如一些财经院校编写的专门服务于财经类院系学生的经济法教材,其中包括了合同法等内容,那是另一个问题,不能放在法学部门法理论研究的意义和层次上去考虑,应当别论。
  六、经济法的核心范畴——经济职权
  
  基于本文以上论述中的有关观点,经济法律关系的认识和把握是把握经济法的一把钥匙,认识经济法律关系是认识经济法的一个核心内容。进一步,本文在这里要阐述的是经济法律关系里的核心内容——经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经济权力和经济权力相对应的义务,即经济职权。
  经济职权,亦可称之为经济行政权。它一旦被赋予,行使起来和行政权力没有什么两样。既然如此,那是否就可以说它是行政法了呢?或者说是经济行政法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而曾经济有人称经济法为经济行政法,也许原因也正在于此。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这种称法是不科学的。为什么?
  其一,“特定性”。经济法中的经济职权,特定的范围。1、从主体上,它不能广泛地涉及到一切国家行政部门,而只是特定的、被国家赋予了经济管理权限、行使经济职权的部门。2、从职权范围上,不能广泛地涉及到一切行政权力,它只涉及到经济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3、它不涉及行使经济职权的具体部门的组织结构及权力层次关系,它只关注经济职权本身。
  其二,“经济性”。对于经济职权,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要关注的,不仅是其从行政的角度要有效率、要规范和有必要的制约,还要关注种行政权力授予它的经济效率,即从经济运行的角度论证其授予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效率性,以及在行使过程中能保证被调控的经济关系的有效率。否则就是失败的或不成功的。也就是说,我们关注的,不仅是行使这一行政权力本身的运行过程的效率性,而且要关注因为这一行政权力行使而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也能够运行得有效。而前者正是行政法所要关注的,后者则是经济法所要关注的。经济法是要提出什么样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地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并通过这种制度体系确定什么样的经济职权应该由国家来行使。或者发现和提出现实经济职权的授予有什么不合理不科学。而并不直接关注职权具体授予何种组织,授予哪一等级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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