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适应历史的发展,客观实际的需要,我们不能固化一种标准,让我们的研究、立法等“削足适履”,而应根据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实际需要去选择标准。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法的体系和法的部门的相互关系,不能把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混为一谈。法的体系可以由选定的某一标准划分的部门法从逻辑上很严密地构成,但依不同标准划分的法的部门并不能逻辑上严密地构成法的体系。但是,从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考虑,把法的体系从基本协调的不同标准划分成不同的部门法却更符合实际。正如我们传统的法的体系中同时包括了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划分的民法、商法、行政法,以及以调整方式为标准划分的
刑法。因此,在法学的部门法研究中,充分认识部门法划分中的这种“逻辑”与“实际”的冲突是必要的。例如,"金融法"、"税法""
产品质量法"可以严格地作为部门法,但我们不能严格地说它们是属于民法、行政法,还是经济法。因此,在法的部门法划分方 法及体系构成上,过分地强调逻辑性而否认实际是不必要的。
以上述观点为基础,笔者就经济法提出如下观点:
1、经济法应当成为现代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对经济法是否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在法学界已基本上形成比较一致的观点,即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的部门,对于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一般都是以调整对象进行划分的,但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应该是什么,至今法学界仍有比较大的分歧。但是,不管以什么语句去表述,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在现代社会中,确实有相当大范围内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与传统社会中的经济关系的主体部分已有很大的不同,它的最大特点是:国家权力介入这种经济关系,而且国家权力介入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这种经济关系既然在现代社会经济关系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而且其运作是否顺畅已直接影响着一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和调整已成为现代世界各国立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因此 ,从理论上探索这种经济关系调整中的规律性就成为必要。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从数量上已足够多,专门探讨其规律性已对社会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在法的体系中,形成一个专门研究和调整这种经济关系的法的部门是历史的必然。
2、经济法部门法的确立标准应当选择"调整对象"。经济法之所以能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主要因素就是因为其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经济的特殊性。这种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其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必须通过国家权力的介入进行调整。如果从调整方式上,则既有家国行政权力的介入,又有刑事责任的承担,则既是行政法,又是刑事责任法,甚至会混到民法中去。因此,经济法部门法的确立标准是其"调整对象",而不能多元化,既讲调整对象,又讲调整方式。这样的结果便是淹灭了经济法的存在基础。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理论上讲,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那些国家权力介入才能良好运行,才能促进社会福利最优或最大化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使一些本不需国家权力介入的经济关系,也受到国家权力干预。但哪一种经济关系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哪一些又不需要,这既要求经济学家去研究,也要求法学家去探索。因为法学虽然是用法学的语言在翻译经济规律,但同时法学家又可以通过被翻译的经济规律--法律规范的实践去检验被翻译的所谓经济规律是否正确。因此,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应当包括国p家经济权力已经介入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和国家权力应当介入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学的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完善,就是要把这种"应当"介入和"已经"介入的范围一致起来。
4、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应当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权力必须介入才能维持良性运行的特定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设置。或即这种经济关系中的主体之间如何分配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证该种经济关系中所容涵的经济规律能够被正确地反映和遵循。也正是这一内容决定,经济法学者必须首先明确这种关系中的经济规律,然后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学知识把种经济关系中的经济规律用法学的语言和方式翻译或表现出来,以使人们通过法律规范的遵守来遵循经济规律。
5、经济法的概念:基于以上几点,理论上可以把经济法的概念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那些必须有国家权力介入才能良性运行或国家权力已经介入以求经济良性运行的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后形成的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但这一概念太抽象了,既不利于理解,又不利于在具体中把握。因此,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借鉴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我们知道,需要国家权力介入才能促其良性运性的,主要是国家宏观`经济。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样一种趋势,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经济联系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私益行为变成涉及公益的行为,混沌效应越来越强,因此,经济整体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涉及的范围也就越来越广,自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就会越来越广。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正是这种越势的一种反映。因此,就目前来说,经济法可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介入)本国经济运行(包括有必要介入的微观、中观和宏观经济关系)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经济法就是调近期法,而且主要是宏观调控法。我国改改多年来取得的成绩,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在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几乎可以说正是宏观调控成功的结果。因此,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否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就是否定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实践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