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的根源分析
   ------从"理论市场缺陷(机制性缺陷或功能性缺陷-不可克服)"到"现实市场的缺陷(结构性缺陷或体系性缺陷-可克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分析
  有关经济法,从经济法被提出之日起,有众多的概念被提出,但不管哪一个学说或学派或观点,只要在法学界曾占得一席之位的,都没有否定经济法的最关键因素在于市场不灵而需要“政府权力介入”,进行适度而必要的政府干预的结果。因此,尽管在这一点是有共同的地方,但却仍有很大的区别,比如,有的人持纵说,有的人持纵横说。有的称为宏观调控说,有的称为国家干预说,还有的则称之为经济行政调控法。本人则认为,要科学明确地界分出经济法的调对象范围,有必要借助于现代经济科学的理论成果,以及对现实的正确合理认识。进一步科学认识政府介入市场的理由——市场缺陷。
  市场缺陷的经济学解释包括如下原因:
  (1)市场势力,即垄断。
  (2)信息不对称,或信息不完全,即市场交易双方对交易对象所掌握的信息从决策的角度来讲不对等。
  (3)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即市场主体的行为因为联系而必然对外界带来对其他主体或公共利益的有益或有害的影响。
  (4)公共物品,即有些物品基于其使用的不可独占,使该种物品在市场条件下将会变得稀缺和无效率。
  (5)非价值物品,即有些物品对社会来讲是有价值的,但若允许以市场的方式由个人自由地使用,将会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害,如毒品。
  (6)收入分配不公,包括因个人天资和能力导致的机会不平等和因财产初始分配或占有不平等而形成的不平等。
  很明显,以上六种市场缺陷是任何一种市场都必然发生的,只要我们放任市场自由去发展。因此,从另一个角度可以这样讲,市场自由发展的结果必然是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由公平走向不公平,由高效率走向低效率。这在理论上是确定的,是任何市场所不可避免的。而正是以上六种理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理由,也成了法学家们解释政府干预、政府权力介入经济的说法。
  但是,我们还必须做进一步的解释,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和理解,为什么不同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程度不同。在落后国家和发达国家都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逻辑。
  事实上,前六种理由仅仅是基于人类社会的一些客观性(如天资不同,非价值物品和公物品的存在,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的,人的认识是来自于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的,不同的人直接实践和间接实践不同等)和市场逻辑(人是理性的、人人都是机会主义者,人人都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等)推演出来的。但事实上,这六种理由的提出都是从理论上推演而来的。基于市场机制能够完整地全面地推演其自身的规律,是一种纯粹的必然性。但现实中,市场是没有完全发展的,现实市场并不具有逻辑市场或理论市场所具有的完整而有效的优化选择功能和优化配置功能,它不再是纯粹的必然性,而是通过现实的偶然性不断地发生来隐隐约约和断断续续地、概率式地显示其不可抗逆的规律性。而对于现实的市场,是因为我们现实市场发展不完全,而使理论市场所应具有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因此,可以这样来概括现实经济活动中政府权力介入和实施政府干预的理由:
  (1)市场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主要是六大缺陷,需要政府干预来有效消除市场的逻辑上不可避免的缺陷。
  (2)理论上政府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充分发挥其优化选择和优化配置的功能,而现实市场是不完整的,它还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理论上具有的优化功能,我们还有必要通过政府的干预辅助和帮助市场的成长和张扬市场的这种功能。
  现实经济生活中的政府干预,正是这两种性质干预的融合。而且,在不同国家这两种干预的成分并不相同。干预的总量可能相等,结构也不一定相同;同时,干预的结构相同,总量也可能不同。但也有相同的逻辑,就是市场发展越接近完全,逻辑市场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后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少,而前一种干预的成分就应该越多,反之,则前一种干预越多,后一种干预越少。要充分和正确地解释我国的政府干预,就不能不充分理解后一种政府干预的理由。而被我们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所忽视的,却正是后一种市场缺陷。
  政府干预经济最终要反映成为立法上的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干预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就会越多,经济法法律规范总和的结构,也因政府干预的依据、前提和出发点不同而形成不同的结构。正如我国的现实经济立法一样,就大量包含了那种政府为了完善市场机制和促进市场成长以及弥补市场主体自身素质不够和不能充分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体现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法规范。如果不理解这一点,我们的观点就只能陈旧得如现在很多经济法学者所持有那种,认为国家干预应当仅限于一般所谓市场失灵的那些范围,不应该有那么多经济法规范一样。要科学理解和发展我国经济法科学,这一认识是不可缺少的,它将成为启开我国经济法学科研究更上一层楼的钥匙。也只有有了这一认识,才能科学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功能,它应当包含以下两部分的内容:
  (1)弥补现实市场体系不完整的缺陷,促进市场完善,促进市场机制形成和发挥,弥补市场主体素质不足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