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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及其理论体系的几个基本问题的看法

  (2)弥补理论市场缺陷,消除市场不公,消除不合理垄断,使外部性内部化,发展公共物品,对称市场信息等。
   
  三、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及行政法的根本区别
  1、从"私法"到"公法"及从"公法"到"私法"--经济法的发展及其与民商法和行政法的本质区别
   就私法与公法而言,有数种学说,其中主要有利益说(亦称目的说)、主体说和性质说。利益说认为,保护公益者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主体说认为,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组织的相互关系,以及公共主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者为公法,仅规定私人及私人组织之间相互关系者为私法;性质说则又有权利关系说、统治关系说和生活关系说之分。权利关系说认为,规定不平等关系,即权利服从关系者为公法,规定平等关系,即权利务关系者为私法;统治关系说则认为,规定国家统治发动关系者为公法,以规定非统治权发动者为私法;生活关系说认为,规范基于公民资格而产生的公民生活关系者为公法,规范基于市民社会生活关系者为私法。
  但实质上,不管依哪一学说的标准,就最终囊括的法律规范而言,其范围大致是相同的,区别并不很大。例如,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规范,其主体一般都有国家或公共组织,其权利关系上一般都是不平等的带有服从性质的关系,其规范的目的一般都有基于维持统治秩序的需要,也主要是公民社会中出发考虑利益关系的。
  因此,以综合式的标准去模糊地定义公法或私法,本质上不会影响本文讨论的科学性。基于此,本文提出如下观点:
  (1)公共利益本质上讲,是可以划分为私人利益的,也就是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上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一体的。只是因为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程度的不够所带来的限制,使我们对无法划分或划分法不清的利益,称之为公共利益。例如,杀人,一般我们说它既侵害了私人利益,又侵害了公共利益。但实质上,是在说,杀人既侵害了被杀者的利益,也侵害了被杀者以外众多人的利益。如果能对被杀者以外的众多人的利益的侵害能够确切加以辩认的话,我们完全可以说,杀人侵害了私人利益。甚至,如果所有现在称之为公共利益的利益都能够被确切划分的话,连"私人"两个字都不必要存在了。由此,基于每个人的利益可以确切区分,法律上人格的拟制也都将可以取消,至少,没有必要再以主体的不同性质去做公法或私法的划分。社会契约论就成为社会标准的组合样本,不再存在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区分。
  (2)基于上面的认识,我们可以这样说:随着社会技术,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利益区分技术的提高,对于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划分范围将发生变化,私人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而公共利益的范围会越来越小。因此,就法律而言,我们会作出推论:随着社会自然科学技术和科学技术发展,随着利益区分能力的发展,那种直接以保护公共利益进行的立法会越来越少。但是,这只能是一条人类社会的绝对趋势性规律,是一个终结式的结论,我们还必须关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体现出另外一个特征在影响着这个规律的具体表现。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
  (3)随着人类的繁衍,人类社会的发展中的联系在不断地加强,而联系的加强则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也在加大和加深。正是联系的强化,使原本是被可以简单看作私人利益的东西,却越来越多地变成一定范围内群体不可分割或者难以分割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的内容也在不断地形成。
  因此,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范围总量在不断的扩展,但就二者相对量来讲,究竟如何,则完全要取决于前一种趋势和后一种趋势各自发展的程度。
  但就过去和现在的发展来看,很显然,到目前为止,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方向仍然是,公法会相对增长较快。因为联系加强带来的共同利益的形成要比技术发展给利益区分造成的共同利益的分解速度要快。而这两种趋势在立法上,就表现为现代法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两种趋势。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正是联系这种趋势不断加强的结果和反映。正是现代经济生活中联系的不断强化,使许多原本不会相互影响太大的各自的经济活动,现在却变成大家共同需要关心的事了。国家对于这种与群体利益直接相关,而群体中的私人个体又无法正确和高效处理的共同利益加以干预和调整就成为必然而自然的事了。经济法法律规范正是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成为而独立的部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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