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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研究(中)

  (3)建立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
  在1992年之前,每一个国家应建立一个高效且发展健全的证券集中托管组织,同时鼓励业界广泛地(间接或直接)参与该组织的组成及管理。[2]
  (4)实行中央结算与净额交收
  对于交易量大且交易集中的市场,中央结算与净额交收可用来作为集中监管风险的手段,使风险降低至最低水平。
  (5)款券两讫(Delivery Vs Payment,DVP))
  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银货对付),有价证券的交易应于1992年以前采行款券两讫方法办理交割业务,DVP可以大大减少因延误交割导致的风险。
  (6)采用当日资金约定
  当日资金约定是指资金在存入的当天便可以调做他用。由此,因证券交收而获得的款项可于当天加以运用,所收取的证券也可以于当天用来交割。“当日资金约定”可以提高会计与付款系统的运作效率。
  (7)各市场采用“滚动结算”方式,实行T﹢3结算交割
  交易是连续进行的,结算也是连续的。所有的市场都应采用“滚动结算”方式,1992年以前实行T﹢3结算交割。从发展来看,T﹢0交收将是最终目标。但对某些无法于1992年达成此目标的市场,则过渡性目标应暂定1990年起,于T+5日作为最后交割日。
  (8)允许和鼓励证券借贷
  应允许和鼓励有价证券借贷,以加速证券交割,也即建立借券制度。现行禁止借券的法规及税法应于1990年以前废止。
  (9)统一证券编码及资讯分类
  国际证券编码标准旨在使每种证券有一个唯一的编码。证券交易资讯的统一标准,可以消除通讯混乱,减少因交易资料的传输错误而导致的风险,从而提高跨境交易的效率。因此,30人集团建议每一个国家应采用国际化标准组织(ISO)制定的证券信息标准(ISO7775标准)。各国尤应以ISO6166号标准规定的国际证券辨识号码(ISIN)制度对证券进行编码,这些标准应于1992年之前全面采用。
  30人集团于1989年发布《世界证券市场结算交割系统报告》后,其成员国政府大部分都很快制定了实行以上建议的计划,并努力朝预定目标迈进。其中,美国居于领先地位,并在许多方面提前达到了建议目标。[3]其他工业国实现G30建议目标的程度参差不齐,但在总体上,到1995年,国际证券结算方法、系统在朝单一标准过渡中走完了第一阶段。它的主要标志是:朝T+3目标的接近,DVP方法的普遍接受,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在许多国家建立,努力采用同日资金结算等。
  2、《全球证券结算行动纲领》(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 Plan of Action)
  世界各国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对于压力及风险的考量,在经历“911”事件、市场的冲击、交易量的剧增及结算机构持续不断的重组再改造后,已经产生了变化。在现在每天成交数兆美元的市场中,对结算制度之改革及再造的要求,不只是针对安全的考虑,同时也需达到投资者成本的减少,还要以提升市场运作效率为目标。[4]为因应证券市场需求之变化,30人集团在2000年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到通过改善跨国证券结算系统的结构、业绩标准和运作规则来提高其效率和安全性能这一目标上,并组织了一个由30人集团的11位会员、12位世界上主要金融机构高层主管构成的工作组,就跨国证券结算问题进行专门考察和研究。历经两年多的研究,该集团于2003年1月23日发布了《全球证券结算行动纲领》(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 Plan of Action)。它的主要目标和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为跨国结算的技术和操作领域建立和贯彻全球标准;改进跨国结算风险管理的惯例;改进跨国结算结算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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