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这8条建议具体为:
建议9:结算结算服务提供者要确保财务完善。
建议10:服务使用者要建立尽职和对手方风险控制程序。
建议11:结算结算服务提供者要确保结算的终结性、同步性,确保结算资产的可得性,采用付款交割(DVP)方法消除信用风险。
建议12:市场参与者和服务提供者要确保业务的持续性和具备灾难恢复计划。
建议13:市场参与者要注重具有全局重要性的结算结算机构结算失败的可能性,并制定措施应付这种可能性的发生。
建议14:市场参与者应当加强对合同可强制执行性的评估。
建议15:市场参与者应当明确哪些法律可以确保其对证券、现金和抵押品的所有权,加强这些权利的法律确定性。
建议16:市场参与者应当确保在提前终止交易时,可以采用灵活的合理定价方法,并在合同文件中包含清底轧差(Closeout netting)安排条款。
See GROUP OF THIRTY,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 Plan of Action, pp9-11, at http://www.group30.org/imagez/GCSExecSum.pdf,Dec.10,2003.
[7] 这4条建议具体为:
建议17:结算结算机构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当的经验和资历,足以承担本报告中描述的对有关战略和管理的监督责任。
建议18:结算服务机构和公共部门的董事会应当确保结算结算网络准入条件的公平性。对准入的限制和控制只能是出于财务、操作、名誉和监管安全的目的。
建议19:结算结算机构董事会成员的构成应能公平和有效地代表各方股东的利益。
建议20:监管机构应当对服务机构从事持续、透明的监管,主要集中于这些机构从事的业务和引发的风险方面。
See GROUP OF THIRTY,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 Plan of Action,pp9-11,at http://www.group30.org/imagez/GCSExecSum.pdf,Dec.10,2003.
[8]最发达市场目前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日本、中国香港、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等国和地区的CSD、CCP和其他结算基础设施。
[9]See GROUP OF THIRTY,Global Clearing and Settlement: A Plan of Action,pp4,at http://www.group30.org/imagez/GCSExecSum.pdf,Dec.10,2003.
[10]当然,作为私人部门的30人集团提出的上述建议,与作为国际金融监管者的IOSCO/CPSS发布的《建议》比较,也有其局限性和不足,主要是它没有充分涉及监管者看重的问题,如结算安排的法律基础、透明度、管理体制、管制和监督等。
[11] http://www.issanet.org, Dec 10,2003.
[12]ISSA, Report on Global Custody Risks,1992,p.7-8, at http://www.issanet.org/pdf/GlobCustRisk-92.pdf, Dec 8,2003.
[13] ISSA, recommendations 2000,pp9, at http://www.issanet.org/pdf/rec2000.pdf, Dec 1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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