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多数决”与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从计算法则的视角观察
钱玉林
【摘要】“多数决原则”是团体行为的逻辑,
公司法在遵循该原则时作出了修正,采“资本多数决”原则。为了寻求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之间的平衡,多数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法建立了以法定数为基础的资本多数决的计算规则。违反法定数的瑕疵股东大会决议,成为可撤销决议、决议不成立或者无效。我国公司法有关计算资本多数决的规则存在着不足,应予以修改。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 股东大会决议 瑕疵 法律效力
【全文】
公司是一种资本企业,它一个很大的特点,在于其权利设计和制度安排是以资本为中心而展开的。这就要求贯彻资本多数决原则时要以股份平等为基础。由于股份平等是基于资本表决力的平等,并非基于股东资格的平等,因此,实现股份平等的结果,往往会牺牲股东平等。如何在贯彻资本多数决时寻求股份平等与股东平等之间的一种平衡,以追求资本多数决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价值,是
公司法面临的课题。多数国家和地区的
公司法将法定数作为多数决的基础,这无疑是贯彻资本多数决本质的一个方向。本文从计算法则的视角,探讨了资本多数决的本质及其瑕疵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同时对我国公司法有关计算资本多数决的规则进行了检讨。
一、“资本多数决”:制度上的一个反思
(一)“多数决原则”:团体行为的逻辑
公司一方面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另一方面又不具备像自然人一样的思维能力,因此
公司法中设立了股东大会制度,以法律技术的手段为公司拟制了意思表示的器官。法律的理想是透过股东的表决权以确保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以及贯彻民主决策的理念,
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也为此而展开。
理论上,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意思决定机关,股东大会所讨论的议题应能使所有的股东受益,因此,对股东大会议题的讨论似乎应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符合团体行为的逻辑;而且一致性规则实际上消除了因股份的多寡而造成的投票上的强势,是理想型的保护少数派股东的规则。但由于每一个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有不同的预期,并承担了不同的风险,他们各自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自然就存在不同的偏好或选择,只有寻找到股东彼此间意见消长的曲线上的一个平衡点时,才能实现均衡,取得一致的同意。而找到这样的一个均衡点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成本也很高,特别是议案造成了股东间利益冲突激烈时更是如此。所以,尽管一致性规则可能是团体行为的最佳民主方式,但是很不现实,也不一定能满足帕累托最优。基于此,一致性规则不断地遭到学者的质疑。如有的学者指出,“一个人如果无法确定在不一致规则下他是否受到‘剥削’,那么他就很可能更愿意选择这种不一致规则,而不愿花时间要求一致性的通过。”[1]的确,一致性规则可能使股东大会所有的决议都遭到搁浅,因为一致性规则导致了一个否决票的有效持股价值为100%,而剩余的九十九个赞成票的有效持股价值则相当于零。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观察,表决中的公司议案可能使一部分股东的状况变得更糟,假定对因这种变化而蒙受损失的股东进行补偿,使这种变化成为集体决策,但这种补偿的成本如高到足以禁止使这类变化成为一致性规则下的决定时,这项议案就只能是理想而不可能变为现实。由于一致性规则赋予了少数派股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否决权,容易引发道德危险,因此与以资本为表决力基础的公司法制难以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