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刘甲一:《
公司法要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8年版,第203页。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Group,1996,pp. 205-206.
柯芳枝:《公司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61页。
Paul L. Davies(ed.),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6th edition,Sweet&Maxwell,1997,p.584.
同。
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柯芳枝:《公司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74页。
我国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80年台上字第2188号决议;1988年台上字第1918号判决。
张龙文:《论股东会决议之瑕疵》,《法学丛刊》(台北)第23期,第114页。
黄川口:《公司法论》,台北自印1982年版,第347页。
参见梁守贤:《
公司法实例解说》,台北瑞兴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375页。
同,第384页。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7页。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页。
参见柯菊:《未达法定最低定额之股东会议之效力》,载《台大法学论丛》(1986年民商事裁判研究专集),第92页。
参见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第591页。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
3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对于其他情形,如相互持股、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等情况未作规定,而且该规定也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我国立法在这方面尚存在缺陷。
同。
杨建华:《浅论股东会决议之无效与撤销》,载台湾《辅仁法学》1983年第2期,第46页。
何美欢:《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中册),第601页。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42页。
Paul L.Davies(ed.),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rn Company Law,p.586.
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p.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