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这种务实的理念在针对赏、刑及任贤方面都起着系统的指导作用。子思学派认为对有功过者进行赏罚时不是单纯考察人之性善与否,或是纯以主观动机为依据,而是循名责实,按客观效果处理:“有功德者则发爵赐服,以顺阳义。无功者则削黜贬退,以顺阴义。”[56]尽管处于儒法之间的子思学派尚未完全摆脱正统儒家“仁义道德”的痕迹,但这种对赏罚的标准与商鞅的变法实践有着惊人相似之处。子思学派还认为:“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爵禄不足劝也,刑罚不足耻也。故上不可以亵刑而轻爵。《康诰》曰:‘敬明乃罚。’《甫刑》曰:‘播刑之不迪。’”[57]所谓“政之不行也,教之不成也”,皇氏云:“言在上政令所以不行,教所以不成者,只由爵禄加于小人,不足劝人为善也。由刑罚加于无罪之人,不足耻其为恶。”[58]无功受禄,无罪受刑致使赏罚失其所:“政之不行,教之不成”。为此,子思学派引《康诰》以说明刑罚不可轻亵,引《甫刑》以证重刑之义。[59]即一方面强调要慎赏罚(刑爵),另一方面必须实行重刑以止刑。这些理论为后来的法家继承下来。
子思学派的务实倾向在任贤思想中也有具体表现。《孔丛子•记问篇》云:“子思问於夫子曰‘为人君者,莫不知任贤之逸也,而不能用贤,何故?’子曰:‘非不欲也,所以官人任能者,由於不明也。其君以誉为赏,以毁为罚,贤者不居焉。’”《孔丛子•抗志篇》记载子思对卫君曰:“君将以名取士耶,以实取士耶!”《孔丛子•居卫篇》记载“子思居卫,言苟变於卫君曰:‘其材可将五百乘……。’君曰:‘……变也尝为吏,赋於民,而食人二鸡子。以故弗用。’子思曰‘……君处战国之世,选爪牙之士,而以二卵弃干城之将,此不可使闻於邻国者也’”这些循名责实、以现实能力、实际情况作为决策依据的理论,子思学派强调从人的实际功效与能力选任贤人,外在的名声或虚名对于能否富国强兵并没有实质上的帮助。这一看法近乎冷酷的务实倾向,与法家很接近。以至蒙文通谓:“此法家之恒论也,而子思氏之儒道之。”[60]从思想和师承渊源及时代顺序看,不如说这是子思氏之儒的恒论,而法家道之。作为实践家的法家,类似的许多高论都能在子思学派那里找到渊头。因此,子思学派的思想发展渐行渐远,其后学之一支向法家思想演进就不足为奇。
四、结语
商鞅等法家存在对子思学派思想发展的诸多痕迹。比如,子思学派尚保留有公、私分而治之思想,同时又提出“为父绝君”,法家则发展为破私立公。法家的这一思想在当时有相应历史背景:要进一步确立君主专制,避免出现诸如“国人暴动”的政变,就必需改变西周以来的族群社会,削弱甚至打破族群结合体,将国家权力直接渗透进家庭中,抑制对专制君主政权任何潜在的抵抗与制约力量。《坊记》中已潜含子思学派人性恶的假定。该潜在的理论预设在后来法家著作中则演化成人性恶定论。子思氏这一兼容性的思想特色,恰如荀子的评论:“闻见博杂”[61],为子思学派后来两个旨趣迥异的派别(孟子---后世正统儒学;尸子---商鞅---后世法家)分别朝不同方向发展奠定了基础。另外,子思学派多次提到为政要使民的各个方面整齐划“壹”。如《表记》云:“是故圣人之制行也,……礼以节之,信以结之,容貌以文之,衣服以移之,朋友以极之,欲民之有壹也。”圣人通过各种方式教化民众,使民众言与行能统一,就利于统治。《缁衣》亦云:“长民者衣服不贰,从容有常,以齐其民,则民德壹。”《缁衣》引《诗》云:“淑人君子,其仪一也。”《礼记正义》云:“此言善人君子,其威仪一也。引之者,证为政之道须齐一也。”[62]在子思学派的言论中,“壹民”的途径尚包括“行、礼、信”等庞杂的手段。子思学派的这些“壹民”理论既不完整,实践上缺乏完善、全面的制度设计,处于有待进一步发展的阶段。到后来法家著作中,“壹民”学说变得更加完整和全面。该说在《商君书》中随处可见,诸如“壹教”、“壹刑”、“壹赏”的理论阐明与制度建构更加丰富,并且一改子思学派“壹民”学说所保留的温情色彩。无疑,法家思想将子思学派的“壹民”学说发展到一个更远的极端。
商鞅本人师从尸子,而尸子授学于子思,其思想脉络印上子思学派的发展痕迹。这层被后人淡忘的师承关系通过对子思学派法家倾向的分析中,得以初步揭示出来。由此,也可以理解子思学派通过以兔子喻法具有定分止争功能的行文,何以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在其之后的法家著作中。[63]从一个侧面反映子思学派对后世法家存在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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