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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法之间──子思学派法家思想特征试析

  (四)牧民以利与人性假定
  与提倡“重义轻利”的孔孟思想相异,子思学派明确提出牧民须以利为先。《孔丛子•杂训》云:
  孟轲问牧民何先。子思曰:“先利之。”曰:“君子之所以教民,亦有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子思曰:“仁义固所以利之也。上不仁则下不得其所,上不义则下乐为乱也。此为不利大矣。故《易》曰:‘利者,义之和。’又曰:‘利用安身,以崇德也。’此皆利之大者也。”[47]
  值得注意的是,此段对话又为宋代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百八、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二所引,且以上二书皆称引自《子思子》。郭沂认为,这就是说,它们并非引自《孔丛子》,而是引自《子思子》。其所引的这部《子思子》当属南朝梁时以前出现的子思书重辑本,应有所据,很可能就是《汉志》所载刘向根据先秦子思著作所编的《子思》二十三篇的的佚文。[48]因此,其作为反映子思学派的文献,当有可信之处。
  与孟子“何必曰利”不同,子思将仁义同利(即利民)统一起来:仁义本来就是为了利民。最大的不利是上不施仁义,至“下不得其所”而“为乱”。[49]故蒙文通谓:“孟子斥言利,而子思氏之儒,饰为此言,以明利之与义调和而不相背。”[50]与正统儒家一以贯之的“仁、义”至上相异,子思学派提倡直接从利益出发引导出治民之途。道德自我完善的前提在于使民众有所依附、具备安身立命的物质基础(即利)。
  这种牧民以利的思想潜含着以人性有趋利性的假定。不过,从相关文献中尚看不出子思学派有明确的人性或善或恶之定论,但其论说却可以推导出两条不同的人性论发展方向。其一、人性善。子思《中庸》列治国九经,首推修身,要求人能“慎独”,达到“诚”的境界。这种肯定人有为善的倾向发展到孟子那里成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51]其二、人性恶。人性恶的假定与矫正民众不良行为联系在一起。除子思学派提出牧民以利之说可证外,《坊记》详细论述通过制度建构以防止百姓乱失,规范民的行为,并具体论述推利于人,孝敬尊长、防淫诸事,故曰“坊记”。坊民包括以下几个层次及手段:“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立礼以防止民的道德缺失;制刑以防止民淫邪;定法令以止民起贪欲之心。从人的道德到物欲等各个方面设定相应的防线,制止人越轨的可能。由此,《坊记》进一步提出所立的法度要适应社会背景、因人制宜,以发挥作用──“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故圣人之制富贵也,使民富不足以骄,贫不至于约,贵不慊上,故乱益亡。”社会上有富人、穷人之分,为富者制法,规定其居室、丈尺、俎豆衣服都须有法度,使之不足以骄;为穷人制法度,规定其有相应的农田等生产资料,不使其落到困苦的境地;为贵族制法度,圣君制其禄秩随功爵而施。通过以上诸方式,防止违规行为的产生,使为乱之道渐渐消失。其次,据其人有趋利性的假定,子思学派提出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来实施预防措施。其中包括称人以善、利禄导之、教民追孝、教民行礼、男女有别等。不过,与商鞅等法家人物的法律万能论不同,子思学派看到了法度及预防效果的有限性:不论采用何种措施,民犹薄于孝而厚于慈、犹忘其亲、犹争利而忘义、犹有弑其父者、犹有忘其亲而贰其君、犹忘义而争利,以亡其身、犹以色厚于德、犹淫佚而乱于族。[52]正因为如此,子思学派没有单纯从国家制定法着手,而是倡导从礼、孝、利、法、德等方面采取预防违规行为的综合措施。在这一点上,子思学派仍然继承了孔子的礼义教化思想。正如《缁衣》祖述孔子之论:“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这种理论进一步确立了子思学派思想处在儒法之间的特色。
  (五)务实主义倾向
  与以上思想相适应,子思学派思想中浓厚的务实主义趋向贯穿于对政治与法律的论述中。这与孔子及被后人视为“迂远而阔于事情”的孟子有较大差异。文献中有这样的记载:
  卫公子交见於子思曰:“先生圣人之后,执清高之操。天下之君子莫不服先生之大名也。交虽不敏,窃慕下风。愿师先生之行。幸顾恤之。”子思曰:“公子不宜也。夫清高之节,不以私自累,不以利烦意。择天下之至道,行天下之正路。今公子绍康叔之绪,处战伐之世,当务收英雄,保其疆土。非其所以明臧否立规检修匹夫行之时也。”[53]
  子思拒绝了公子交的请求,其认为“窃慕下风、执清高之操”在战伐之世无济于事,当务之急是收英雄以战。这种顺时处势、随时而变的实用理念同执着地“善养浩然之气”的孟子相异其趣。该务实理念还反映到其它方面。如《表记》云:“义者,天下之制也。”义,宜也;制谓裁断。既使物各得其宜,是能裁断于事。同文又谓:“是故圣人之制行也,不制以己,使民有所劝勉愧耻,以行其言。”意谓圣人制法立行,不将己之所能以为制法,以免凡人不能实行。而应制以中人之行,使法令得以实行,则民有所劝勉,不能者自怀愧耻,如此方可使法律得到顺畅地贯彻与执行。这是务实理念在立法思想上的体现。那么,以这种实用观来观照上古三代,得出的结论就与孔子单纯地“信而好古”有异:“夏道未渎辞,不求备,不大望于民,民未厌其亲。殷人未渎礼,而求备于民。周人强民,未渎神,而赏爵刑罚穷矣。”[54]子思并非如传统儒家那样单纯地提倡法先王,而是认为三代亲尊原则各异,治民之道有别,原因在于当时社会环境各不相同,相应制度也因此与时共进,以便适应时代的需要。这种务实的法律观到商鞅时代发展为“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55]并在法家手里进一步完善成“法后王”说,为后世变法者提供智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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