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许可的规范分析

〔〔11〕 郭道晖:《对行政许可是“赋权”行为的质疑――关于享有与行使权利的一点法理学思考》,《法学》1997年第1期。
〔12〕杨解君:《行政许可的概念和性质略谈――与郭道晖先生共同探讨》,《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
〔13〕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14〕当然,目前学界对法学方法论的问题开始重视起来了,但仍未达到一种“方法论上的觉醒”的程度。林来梵先生的新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中对宪法学界无视方法论的研究现状提出了批评,其实也道出了整个中国法学在方法论上的研究现状。2002年,随着陈金钊、谢晖主持的《法律方法》和葛洪义主编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问世,法学方法论渐成一个研究的热点。期间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部门法学者的所作出的实质性的努力,如陈裕琨:《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朱新力主编,余军副主编:《行政法律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等。
〔15〕郑戈:《韦伯论西方法律的独特性》,载李猛编,《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1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以下
〔16〕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转引自胡玉鸿:《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方法检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2期,相关论述亦可参见李瑜青等著:《法律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19世纪是分析实证主义发展的重要阶段,在分析法学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德国概念法学和英美分析法学运动的风起云涌,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凯尔森,霍兰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伦兹等为分析法学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18〕我国民法学者王涌在阐述分析法学思想时,亦提出法律概念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事实的概念,第二类是建构性法律事实的概念(如法人),第三类是建构性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概念(如赔偿责任),这三类概念贯通了整个法律推理的过程,从而阐述了法律运作的基本理路。以上见解系王涌口头发表于2004年10月间在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
〔19〕霍菲尔德认为,人们往往把法律关系都化约为权利(rights)和义务(duties)关系,这种化约实际上并没有达致对法律关系最为精确的认识,他通过“逻辑原子主义”(logical atomism)的分析进路,提炼出四个“法律关系的最小公分母”,以此来诠释法律权利的逻辑形式构造。在逻辑、形式意义上表现为如下四对法律关系:1自由(无义务)(privilege)――无权利(no right),即权利人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义务人不得干预(不具有要求干预对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正当性)。2请求权(claim)――义务(duty),即权利人具有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正当性,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人要求实施特定的行为或不作为。3权力(power)――责任(liability),即权利人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义务人必须承受。4豁免(无责任)(immunity)――无权力(no power),即权利人所参与的特定的法律关系不因他人的行为而产生、变更或消灭,义务人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能力。 关于霍菲尔德理论的阐述,请参见王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分析法学方法论之基础》,在《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2辑;余军:《宪法权利的逻辑构造-分析法学的诠释》,《法学》2005年第3期。
〔20〕 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转引自古力、余军:《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分析――兼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