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官”能否理“旧账”?——由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New Judge vs. Old Case
陈雷
【关键词】行政法 行政听证 听证主持人 职能分离与融合
【全文】
目 录
§1 新官不理旧账——中国官场的古训
§2 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西方法律的格言
§3 实体问题——关于行政主体及行政主体资格
§4 程序问题——关于行政程序的职能分离原则及其他
§5 再“钻牛角尖”——新官到底能不能理“旧账”?0
§6 剩余的思考——怎样运用法律?法律究竟能做什么?
“新官”能否理“旧账”?
——由一起特殊的行政案例引发的法律思考
§ 新官不理旧账——中国官场的古训
中国有句老话:“新官不理旧账。”是指新上任的官吏对其前任经手的案件不会主动重审,更不会主动翻案,否则会给自己招来麻烦。但是有一起“新官理旧账”的特殊案件,颇耐人寻味。
1998年5月至9月,国务院A机关的职能部门B司对国有企业C公司执行了财务检查。1999年3月,A机关就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对C公司作了处罚。C公司要求听证,A机关指定机关党组成员兼B司司长(1998年10月接任司长职务)为听证会主持人,于1999年4月举行了听证会。听证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
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听证主持人的身份,既是机关领导集体成员,又是案件调查执行部门的负责人;而对C公司的检查,是由该主持人的前任执行的。用该主持人本人的话来讲,这显然不符合“新官不理旧账”的情理。另外,A机关作为国务院部委,是国家最高一级行业主管部门;行政主体的特殊性使此案更具典型意义。
那么,这位主持人作为B司的“新官”,应不应该去理“旧账”呢?
§ 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西方法律的格言
这句拉丁文的意思是: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1]
这起听证案的关键在于,该党组成员兼B司司长是否具备听证主持人的资格。A机关向C公司发出处罚决定是在1999年3月,而主持人接任司长职务是在1998年10月——很显然,他没有主持资格;这笔“账”不是“旧账”,而是他自己经手的“账”;他充当了自己案件的法官。
然而,假设该主持人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继任B司司长的,他处理的完全是真正的“旧账”,那又会怎样呢?这将在下文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