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钻牛角尖”——新官到底能不能理“旧账”?
话题再转回来,新官到底能不能理“旧账”?答案是:有时可以,而且必须;有时则万万不可。
让我们重新回到实体问题上来。公法“主权在民”的公理推出一项定理——主权不可处分。道理很简单:主权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官员,甚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人民的“代理人”(“机关”一词在英语中是agency),官员和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英语作civil servant)。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包括其职权机关,都不因其领导人今天姓王而姓“王”,明天姓张而改成姓“张”;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职能不因其领导人和职员的更替而中止并重启。任何官员和公务员到任时,必须将其前任所承担的一切职务权利和义务无条件地、毫无保留、一丝不差地予以继承,承担到自己身上,不得自行处分。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律代表的是人民的意志。法律规定承担的职权是A+B,就不能只行使A或B,因为这是失职、渎职;行使的是A+B+C,超出法定范围,就是越权;即使属于A+B的范围,若行使不当,也是滥用职权。所以,能理“旧账”与否,取决于法律对职权主体及其职权的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为官之人,谨记,切记!
§ 剩余的思考——怎样运用法律?法律究竟能做什么?
笔者本人是一名国家公务员。在国家机关里流行一句调侃话:“要领会领导的意图。”如果抛开此话“溜须拍马”的含义,正面的意思应该是正确理解领导指令的意思,才会把领导交办的事项办好。
这不禁让笔者联想到执法者和法律的关系。毫无疑问,执法必先知法。但是对法律的误解会导致执法失当。所以对执法者来说,正确理解法律是必要的。西方有句法谚:“Leges non verbis, sed rebus, sunt impositae.[9]”意思是:法律的推行不取决于文字,而取决于事实。这句话有教育执法者不要仅靠文字而要靠行动去推行法律的意思,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执法者必须实事求是,不拘泥于文字,而是要透过法律的文字外壳,去探究法律的精神实质。然而,执法者个人的主观理解力毕竟是有限的,可能误解法律,而且可能以个人行为错误地取代国家行为,这就需要有法律解释权的国家机构通过国家行为来解释法律。另外,法律调整的对象——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且不断变化的,而法律规定是概括的且相对固定的,因而在运用法律时必然会出现具体事实与法条的出入,就象本文中的听证案例,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对法条中“非本案调查人员”概念的理解,这时对法律的解释就尤为重要。既然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生活的国家强制性规范,那么对它的解释就不能违背它的初衷。这就是法律解释中所谓的“法律目的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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