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之所以无法接受海耶克的观点,归其因,在於他过度接受社会契约论的观点。当交易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是不需要契约的;只有双方当前无法银货两讫而又欲於此时先行约定时,才需要订下契约,以规范双方於未来交货与交钱所需满足的条件。故契约是把经济活动由当前延伸至未来而设的约定。社会契约论视
宪法为人们彼此之间对生产与交换公共财而立的契约。由於它所交易的对象为公共财,故任一新加入该社会的新个人,即面临他与社会全体重新签立契约的问题。如果每有一新个人加入,社会随即召集全民,重新签立社会契约,成本过大是无庸置疑的。即使在田纳西州想加入美国联邦时,各州也未因田纳西州的加入而重订联邦
宪法,更何况只是一位新生婴儿想正式成为一国国民。於是,社会契约论者便采行「隐式契约说」的理论,洛克称之「默认」,布坎南称之「自愿受苦」,其意为:新一代自行选择是否要发动一场抗争或暴动,以共同毁灭为威胁,要求既得势力的旧一代与之重修社会契约。如果个人计算发动抗争的预期成本高过预期利益,他便会放弃发动抗争的打算,默认该
宪法。为降低新一代只有在抗争与默认间抉择其一的困境,实施民主制度可以提供他们一条经由选举以修定
宪法的机会,此外,亦应该给予他们自由移民或脱离国家的权利。
於此,我们看到社会契约论者视「修宪与否」为先於「如何修宪」的一项个人行为的选择,但不一致地,却在未探讨「立宪与否」之前就提出「如何立宪」的原则,这不仅是洛克、卢骚、布坎南等人如此,连罗斯( J.Rawls)与诺力克(R.Nozick)的理论亦然。这是令人遗憾的。探讨立宪之前,是应先探讨立宪与否的选择。我之所以坚持此点,不仅著眼於理论的一致性,更在於对它的考虑,将使双方的议价不会漫无边际,而是已有了较明确的范围。若证之当前政情,如果国民党党团不愿与民进党党团协商,如何立宪?一但双方承诺坐下来协商,可预测,双方至少都已掌握对方可能接受的底线。
若不欲放弃以如何立宪为选择起点,又要求立宪与修宪理论基础能一致,社会契约论者似乎唯有放弃新一代的行为选择假设。其作法相当精致,是以前述的「囚犯的困境」或「免费搭车者问题」为基础。他们认为:对新一代言,社会契约不是他们签定的,修修改改只能作皮毛的变动,变不了大局。若因抗争的预期净益不大而决定默认它,等於是接受「一双死人的手」的摆布。
再者,杜拉克(G.Tullock)告诉我们,抗争过程仍是有免费搭车者问题存在,以致个人会低估抗争成功的概率,亦即低估了抗争的预期净益。於是社会便陷在「全面的困局」却无人起来抗争或改革的困境中。换言之,社会契约论者认为:放任人们的主动觉醒去抗争,是无法实现宪改的。因此,社会契约论者便认为他们应负起此重责大任。要推动运动,便先有预拟的社会目标。於是,理念与此预拟目标较接近者便会成为领导份子,而一些理念与此预拟目标虽非相近,但因见到共同目标而提升主观的抗争成功概率者,逐加入为跟随者。随著抗争的扩大,只要预拟的社会目标确定,便会有愈多在理念上与此预拟目标愈远的人加入。如果抗争幸而成功,无质疑地,这份由菁英份子所预拟的社会目标,即成为
宪法的修正方向。对那些追随者言,他们的理念是否在修宪时受到尊重?他们的知识是否在修宪时得到发挥?答案都是否定的。他们的理念与知识只被误导於提升主观的抗争成功概率,而非用於修宪。换言之,他们被允许有参加抗争的选择行为,却被剥夺参与修宪的选择行为。修宪只是菁英份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