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如何修宪:海耶克与布坎南的争议

  因此,布坎南期盼新的宪法能较详尽地划定官员与代议士所能选用的生产技术的范围。譬如:如果宪法限制科教文支出不得少於总预算的百分之十五,则政府便不会以减少教育投资为成本去扩建其它公共财;如果限制中央政府总支出不能超过全国生产毛额的四分之一,则人们便可不必担心政府规模过大而排挤人们的选择自由;如果规定交通建设的经费不能由税收支付,则交通部在规划高速铁路时便不致於侈谈它的利益而故意忽略税收的成本;如果规定政府的收支必须平衡,则政府就不会有过大的赤字。这些限制性的宪法法条的确是会缩小政府与代议士所能选用的生产技术范围,但此缩小不但不会造成选民福利的损失,反更能保障选民的福利。逻辑上,选择范围越大,消费者的福利越大,但这是在消费者能掌握选择范围之下才成立的。在公共财生产过程中,是政府与代议士而不是选民大众在决定生产技术的选用。因此,为减少资源被滥用,选民大众必须建立限制性的宪法法条。
  五、 知识的利用
  相对於布坎南,海耶克是在诚挚继承的前提下,扩大解释亚当史密斯的传统。作法上,他引用奥国学派强调知识在经济活动的角色。孟格尔(C.Menger,奥国学派的创始者)说道:
  一切事物都受到因果法则的支配。这一伟大的法则不允许例外存在。我们若想於经验之范畴中寻找反例,必会徒劳无功。人类的进步并未产生对它不信任而将之抛弃的倾向;相反地,却产生去肯定它,以及进一步扩大认识其有效范围之知识的效果。因此,人类不断加深对它的认知,是与人类的进步紧密关联。更且,一个人的自身也是在此一伟大的关系结构中,与它的状态相接连。...那些可以被置放於与满足人类需求的因果关联之中的事物,我们称之为有用的事物(useful things, utzlichkeiten)。然而,若我们认知此因果关联,也有实在的力量将此有用的事物引导去满足我们的需求,我们便称这些有用的事物为财货(goods)。(经济学原理,p51-52)
  依孟格尔的说法,只有与满足人类需求有因果关联的自然资源才叫有用的事物,而只有人类在获得足够的知识去认识此一因果关联後,这些有用的事物才叫财货。例如,在人类未认识核能之前,所有的放射性物质都还不是财货。海耶克直接继承了此观点,并应用到所有的经济活动(生产、消费、与分配)。在他看来,社会的经济问题不仅仅是如何配置已给定的资源,...更应说是如何去获得已为社会某人所知之资源的最佳用途... (知识的利用,p519-520)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