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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宪:海耶克与布坎南的争议

  上述亚当史密斯的第三原则仅止於强调自由市场在资源配置的效率性,而海耶克认为这原则必须要与「知识的有效利用原则」配合。海耶克的贡献与寇斯(R.Coase)的再加入「财产权的有效利用原则」前後辉映形成经济知识史上继亚当史密斯之後的两大发展,故连布坎南也称之为是整个经济学史的主要的且是具智慧的发现。(自由、市场与国家,p.75)
  海耶克认为知识并非整块地或能集中地存在於某处、某时、或某人;相反地,它是一小片一小片地散布在各个人身上。有时,我们也会发现有内容相矛盾的知识同时存在。由於知识具此特性,我们无法在中央计划下有效的使用它们。相对地,由於民主制度是形成意见的程序,在民主制度下,不仅有许多人们会主动的构成人们对公共事物的意见,也有许多人可以成为我们选拔管理公共事物之人员的对象。在《自由的宪法》一书中,海耶克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能善用知识,有如下两点理由:(一)虽然我们不能保证民主制度所选用的人必是贤能之士,但当愈多人出来表达意见时,就长期言,选得贤能之士的机会亦较大;(二)随知识的进展,对流行或多数的意见,总有人提出反对。由於人类知识的有限与零散,我们无法评断它於未来的发展;而历史事实又常是:不按传统或多数人的方向以思以行之人,却常发展成大多数的意见。故只有民主制度,才可能保障现行的少数意见有成为多数意见的可能。
  无可置疑,多数决并不等於民主制度。但去除多数决,民主制度所剩下的可操作内容还有那些?在布坎南看来,则是宪法层次的无异议通过原则;在海耶克看来,则是在「劝服多数遵守一定的原则」(自由的宪法,前言)。海耶克说道:
  人群正常地形成一个社会,是源於他们服从相同的行为法则,而非授与他们自己一些法律。此即谓多数之权力被共同抱持的原则所限制: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这原则。(自由的宪法,p105-6)
  此原则虽然与布坎南的无异议原则同样地不能侵犯任一人的权益,但它不是契约式的议价原则,而是尊重个人选择自由的原则。为解释此原则的含意,让我们再返回到知识的有效利用上。
  六 、 长成的制度
  假设价格制度存在於社会,则每个人都会决定:他应去学习多少生产方面的知识、使用多少或那些他所知道的生产方面的知识、应搜集多少消费方面的知识、应消费多少等?故,只要价格机能能运作,个人的片断知识便能最有效率地被利用。亚当史密斯发现价格制度在资源配置上的效率,海耶克则不仅将其效率扩张至片断知识的利用上,更主张价格制度是人类所偶然碰著而长成的。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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