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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宪:海耶克与布坎南的争议

  在社会习俗和规范方面,两派的观点大致相同:任何社会或其部分的群体都无法以实现某固定目的为前题去设计并推动一套社会习俗和规范。以推行「新生活运动」或「环保运动」为例,除非社会已先有普遍的认知,否则人为的设计与推动必然失败。不过两派所用的辞汇仍有所差异:行为选择学派称这些现存的社会习俗和规范系「长成的」;而社会契约论者则以「隐式契约」称之(辞汇不同,含意自然有别,容後说明)。
  在对成文宪法所持的的态度上,两派的差别便较大。其原因在於:一但社会习俗或规范写成了宪法条文,人们的活动空间便将受到限制。由於社会契约论者在主观上较倾向於「提出一套作为评估及改变制度的标准」(M.Lessnoff, p124),故他们往往会主张将社会习俗和规范加以重整後,再改写入宪法。换言之,他们希望藉著宪法条文去限制人们活动空间,从而提升人们的福祉。相对地,行为选择学派则反对任何以宪法为手段而对人们的活动空间所加的限制。
  底下,本文将先简述两人的宪制观,之後,再比较他们对修宪的观点。
  三 、 社会契约论
  了解布坎南的最直接起步,也许是从分析他的自述谈起:「作为一位经济学者,我的专长在契约方面」(自 由的极限,P.x)。布坎南是一位经济学家,他自认承袭亚当史密斯的基本理念。他说到:「亚当史密斯所遗下的讯息,每一代都需要再加重述」。(自由的极限,P.91-92)    
  而他似乎便是扛这重述者的担子的当代传道士( D.Rei,p1)。然而,我认为:他的继承内容是经过选择的。亚当史密斯所遗下的讯息,若加以条列,有下三项:(一)个人以追求最大效用为行为选择的准则;(二)公正或公义的标准起源於人际关系;(三)自由放任优於政府干预。他完整地继承了前两项,却对第三项重新解释。让我们以下例来说明布坎南是如何地将社会契约论搀入亚当史密斯的传统内:
  某日,某村落有人发现在村落附近有一清泉。但该清泉与村落之间是一片树林。为了便利大家取水,就有人建议大家抽空在树林中辟出一条小径,通往清泉。
  在这例子中,小径是一项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通行。但个人的空闲时间则是私有财,只有他一人能独享。所以,就追求效用最大的个人言,最佳的状况是:等待别人辟出小路後,再去取水。於是,人人都在等待,没人愿抽空去辟路,也没人能取到水喝。在此例下,自由放任显然未必就好。如果这时,全村能共同约定个时间,或由某长老带头,那么小径便能辟成,人人也都能挑到水喝。布坎南便如此相信公共财产的提供有赖集体行为才会有效率。
  由这例子,我们已看到社会契约论的形影在布坎南的脑中晃动。霍布斯与洛克即有与上述树林小径类似的说明:在自然状态(或战争状态)下,人人相互掠夺,人间如同炼狱。但只要大家肯放弃掠夺行为,世界便能变的美好。但追求最大效用的个人,有谁愿意先放弃掠夺行为?最好的状况:要求他人不偷不抢,而放任自己去偷去抢。因此,社会契约论者便认为:只要人人同意放弃部分的自由,成立政府以强力维护秩序,社会便能跳离贫困痛苦的「霍布斯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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