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的关键特征是:
委托人的利益与代理人的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又不完全取决于代理人的行为;
委托人不但不能直接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而且对代理人行为的监督也很困难。
在分析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之前,需要介绍几个经济学博弈论的基本假设:
1、理性人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都是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做出决策,且都知道这也是对方的决策原则;
2、完全信息假设:双方对自己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收益情况是清楚的;
3、完美信息假设:双方对自己做出决策前的决策过程是完全了解的。
为了使分析过程简单明了,我们对上述委托代理关系作出如下极端性简化:
①代理人的行为只有努力或偷懒两种情况。代理人努力工作的付出为n,代理人偷懒的付出为0。
②委托人在代理人努力情况下的收益函数为F(n)>0,在代理人偷懒情况下的收益函数为-F(n),即代理人偷懒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③委托人完全无法监督代理人工作。博弈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只能根据代理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除非是支付固定酬金。我们假设委托人向代理人支付固定报酬,数额为S,且S-n>0。
在上述极端简化的条件下,只要委托人选择委托,代理人就不会拒绝,因此,可以省略代理人对接受委托或不接受委托进行选择的环节。
根据上述极端简化条件,我们得出下面的委托—代理动态博弈的简化模型:
这个动态博弈的顺序是:第一步先由委托人选择委托或是不委托;如果委托人选择了委托,第二步由代理人选择努力或是偷懒。但我们用逆推归纳法(即先从第二步开始)来分析委托人的选择决策:
假设委托人第一步选择委托,现在由代理人选择努力还是偷懒。因为我们设定了代理人努力工作的付出n>0,所以,S-n
因为委托人完全能够预测到代理人会选择偷懒,所以,委托人就只能根据代理人偷懒情况下自己能够得到的收益与自己不委托时的利益状态的比较结果作出决策。很明显,因为-F(n)<0,所以委托人选择不委托,博弈结束。
上述结果只是一次性博弈的情况,在重复博弈中结果就会有所不同。在博弈会重复进行的情况下,代理人预测到如果委托人选择委托而自己选择了偷懒,委托人在下一次博弈中就会选择不委托,这样就等于拒绝了下一次合作的机会,因而一旦委托人选择委托,代理人就可能选择努力。同样,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上述思路也是清楚的。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委托人会采取先选择委托而将不委托作为威胁,一旦发现代理人偷懒,就采取不再委托的报复策略。这种策略称为“触发战略”。如果“触发战略”的威胁足可置信,则委托人会选择委托,代理人会选择努力,从而达成合作均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