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和谐社会:给中国律师业发展松绑

  从合伙人的角度来看,由于其距离下属律师最近且对其下属律师的行为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所以,与诸多可供选择的外部监督方式相比,由其本人对下属律师进行监督,是最便捷、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而且,合伙人对下属律师进行监督、管理的最终结果是保护了其个人财产,其付出的监督管理成本可以在最终的受益中得到补偿,所以,合伙人愿意或者至少是能够接受这种制度安排。
  经济学把某些活动造成的成本或带来的利益未经市场交易而由他人或社会承担或由他人或社会享有的现象称作“外部性”。如果该活动给他人或社会带来利益而自己未得到补偿,则该活动具有“外部经济性”;如果该活动给他人或社会造成损害而自己不承担补偿成本,则该活动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显然,人们缺乏从事“外部经济性”活动的激励或动机,而具有从事“外部不经济性”活动的激励或动机。
  从下属律师的角度来看,其本身的损害行为不会给自己造成损失甚至可以从中获得某种利益,而损害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由其所属的合伙人承担,所以,这种垂直无限责任制度具有一定的“外部不经济性”。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对下属律师放任甚至追求损害的发生,显然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其三,垂直无限责任制度是对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补充。尽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推动绝大部分律师自我提高完善,从而大大超过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底线,但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仍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在损害行为发生时,市场“触发战略”只是使行为人失去获利的机会,而不能让其付出其他成本,因此难以制止风险恶性人选择损害行为。而法律规定的垂直无限责任弥补了市场的这一缺陷,通过剥夺其财产的方式使损害行为人付出巨大成本,具有抑制损害行为的功能。因此,市场竞争机制与垂直无限责任制度,可谓是一个扬善一个惩恶,两者结合,相得益彰。
  2、合伙人非直接责任的连带责任制度的功能分析。
  合伙人非直接责任的连带责任,包括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及其下属律师的损害行为的无限连带责任。本文把它简称为“横向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合伙人承担横向连带责任,是以强制剥夺其个人财产相威胁,迫使其监督其他合伙人及其下属律师行为,以防止或制止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从这一点来看,这种制度设计与株连九族的封建制度如出一辙,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治理念,但又缺少株连九族制度利用人们因亲情而相互怜惜,从而抑制行为人犯罪的内在约束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