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
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是借鉴有限责任合伙的优点,对有限合伙作进一步改进后的合伙形式。它仍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取消了普通合伙人的横向连带责任。
这种合伙形式融合了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优势,更加适合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4、有限责任公司(LLC)
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既非公司也非合伙的新兴的企业形式,其成员像公司股东一样享有完全的有限责任,在税收上则像合伙一样享受“穿透”待遇,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方式上也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这种新兴的企业形式显然具有突出的综合优势,因此,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但统计数字显示,它却没有得到美国律师界的特别青睐。有人认为这是缘自律师传统的惯性,有人认为是律师担心给委托人造成其过分看重自己责任的印象。这些说法或许都有些道理,但本文认为其根本原因可能是律师们共同意识到,鉴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难以对代理人进行监督,故保留合伙人的垂直监督责任,是大型律师事务所最便捷、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监督方式,因而宁可放弃完全有限责任的保护。
5、职业公司(PC)
职业公司是律师、会计师、医师等职业人士从事职业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从《纽约职业服务
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种组织形式的责任制度与有限责任合伙基本是一致的,故不再赘述。
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美国有律师事务所65139家,他们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如下表:
序号 组织形式 数量 比例
1 职业公司 31131 48%
2 普通合伙 17055 26%
3 独资 6300 10%
4 有限责任合伙 6083 9%
5 有限责任公司 4570 7%
合计 65139
合伙人超过50人的748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分布如下表:
序号 组织形式 数量 比例
1 有限责任合伙 358 48%
2 职业公司 220 29%
3 普通合伙 106 14%
4 有限责任公司 64 9%
合计 748
另外,在律师人数为101-250名的225家律师事务所中,53%是有限责任合伙;有250名以上律师的139家律师事务所中,63%是有限责任合伙。
上述数据中没有将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单独分出,本文推定其包含在有限责任合伙的统计数字之中。
这些数字反映出这样的事实:①废除横向连带责任,保留垂直无限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包括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职业公司),占事务所总数的57%,占合伙人超过50人的大型事务所的77%;②虽然普通合伙在事务所总数中仍占26%,但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只占14%;③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务所总数和大型律师事务所数中,所占的比例不仅远远低于有限责任合伙,而且低于普通合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