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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给中国律师业发展松绑

和谐社会:给中国律师业发展松绑


李鹏程


【摘要】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推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断自我提高完善。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由垂直无限责任和横向连带责任组成;前者是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补充,后者则不符合现代文明的法治理念。中国律师执业组织以合伙制为主的局面,束缚了中国律师业的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给中国律师提供多样化的执业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律师执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必将更加有力地推动律师业自律、自治、自强,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中国律师 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
【全文】
  和谐社会:给中国律师业发展松绑
  ——中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多样化探讨
  一、引言
  中国律师对中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他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将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也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有关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对律师业发展的制约问题,也许是律师业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大讨论中最应重视的话题。
  企业组织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外在表现方式,组织形式变革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而生产关系变革历来是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动力来源。中国律师执业组织由国办向合伙的变革,的确推动律师业取得了重大发展,但是,进入本世纪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理论界就已经提出合伙制度不能满足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应当积极探索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公司化问题。主张律师业固守合伙制的观点则认为:鉴于律师对委托人负有的信托义务,需要借助于合伙制的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约束合伙人加强相互监督和内部管理,实行公司制会削弱律师的责任心,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
  问题的关键在于:合伙制的无限连带责任制度是否真的具有人们想象的功能?是否是唯一的或者最优的安排?为什么不能提供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为律师业的发展开辟更为广阔的天地?为什么我们总是以家长式的关怀和管制,限制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的权利?
  我国现有11000多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合伙制占70%,这似乎表明这种组织形式在律师行业中仍然有强大的生命力。然而,这种优势只是相对于已经完成历史使命的国资所和作为过渡形式的合作所而言的,同时,也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为律师业发展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所致。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市场对委托代理关系的调整机制,客观地分析“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实际功能,重新设计我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改革的目标定位,借鉴美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一些做法,为中国律师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二、委托—代理关系的市场调整机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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