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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在研究社会问题的时候,我们要看到,社会权力的立足点是市民社会;包括我们现在研究私权的问题,它背后隐藏的含义也是市民社会。马克思在他早期著作中多次谈到,社会本身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组合;政治国家是我们所讲的公法或者公权存在的基础,而私法存在的基础恰恰是市民社会。十年前我在日本东京讲完这个问题后,有几位问我:你所讲的“社会”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的权力”究竟是什么?你所讲的“社会要从国家的权力中分化出来,要给社会自立、自治的功能”,这里面究竟包含哪些方面的内容?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私法所植根的“市民社会”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虽然我国有一部分学者研究市民社会当中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还缺乏深入的研究。如何使真正属于国家权力的归国家,真正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力归市民社会,仍然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例如,现在我国体育由国家全面管理。有人曾经做过一个统计:要培养出刘翔这样的运动员,国家大概投入多少万。运动员的陪练、教练都是国家包办的,等他成为知名运动员、拿到了世界冠军,这个荣誉显然就不单是属于他自己,而且还属于国家。因此他要随便拍广告不行,随便搞其他的也不行,因为国家把他培养成材,他的价值属于国家。从体育这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到,国家的渗透力到了多么强大的地步。如何区别与划分国家权力领域与市民社会,仍然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国经济要加强宏观调控,但是现在“加强宏观调控”里面又加了一点“完善”,那么如何“完善”宏观调控呢?宏观调控离不开国家的干预,这没有疑问;但是如果国家干预的力度过大会怎样?前不久吴敬琏教授在中央财经大学作了一个对话式讲座,探讨的就是如何从经济学或者法学的角度看待宏观调控。谁都不否认宏观调控,国家必须具有宏观调控功能;但是现在有一种回潮,大肆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巨大力量,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这个阶段,单靠市场自己的力量已经不够了,市场需要借助国家的权力进行干预。于是历史形成这样一个循环:当国家权力过大的时候,人们就会想到市场,因为国家权力的扩张容易导致个人意志、长官意志;一旦市场过热,又会想到国家这只手的重要性,甚至国家这只手还要凌驾于市场之上。如果我们处理不好两者的关系就可能在这种循环过程中徘徊。
  我这个问题的提出点,首先就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的国家观来说,国家本身是一个暴力工具,组织经济并不是国家的权力。随着理论的发展,现在认为国家具备一定的组织经济作用。但是,我们一定要分清哪些权力属于国家,哪些权力应该归市场或者归社会本身。这个界限不划清,我们国家在建设中就会出现国家权力、社会权力和私人权利混淆不清的现象;根本的问题是容易出现认识问题。
  二 方法论的问题
  既然市民社会是私法存在的社会基础,研究私法就离不开自然法学的思想和社会法学的思想,离不开经济分析的方法和社会分析的方法。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析方法是工具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社会中的一种利器。在1994年召开的罗马法大会中,我写了一篇论文,叫《罗马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当时原本想写《罗马法在中国的复兴》,但是有人说:你这个观点是错误的,罗马法在中国有什么复兴啊?你应该写《罗马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但是写完以后也有人批评:你所讲的“罗马法的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包含的思想无非是把私法中的理念拿过来了。
  当时我提出一个很重要的思想,就是 “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传统上马克思主义是“意志论”,认为一切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一切,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从方法论来说,这是一个意志论、是一个工具论。既然国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国家意志可以干预一切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法律意义的思想,就是国家权力无限。国家权力的无限必然导致国家的意志可以决定一切;而国家意志是谁来行使呢?按照传统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是分为阶级的,阶级是由政党领导的,而政党由领袖人物组成,因而这些领袖人物就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在这个理念之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只要领导人的意志发生错误、只要领导人的决策出现问题、只要领导人的判断出现偏差,那么,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其他领域就会出现很多问题。
  回顾我国五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些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带来的损害有多大。不久前报纸上刊登了一篇文章,分析了现在我们国家电力短缺究竟是什么原因,以及要不要追究电力短缺的责任;文章认为我们的计划发展委员会对于发展电力的决策有失误。但是政府要求三年内不得建立新电站,说我们国家不是电力不足,只不过是季节性的短缺。昨天我看了国家发改委马凯主任的答记者问,他也是继续谈这个观点:现在的问题不是电站发展的不够,而是电力浪费很严重。问题是,现在有些地方电荒已经到了这样的情况,如果我们不能正视这一现象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那么某种意义上又回到了计划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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