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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我想如果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显然不是一个概念。在财经大学讲课的时候我讲了一个观点,后来被批评是“自由主义”的观点。(笑)当时我说了这么一句话:如果说私营企业代表的是私人的利益,国有企业代表的就是国家的利益,因为国有企业财产确实属于国家。在这种情况下,你说是国家利益重要呢,还是私人利益重要?我说这恐怕是一个伪命题。在这种情况下,谁都会说,当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碰撞的时候,当然是国家利益优先。但是,你不能说国有企业的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呀!你也不能说私有企业的利益就是私人的利益啊!私人企业发展好了,国家也可以得到利益,也有利于国家的发展。
  但是,为什么在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仍然要求我们的个人权利服从社会公共利益?西方国家也是这样,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个人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我记得美国一位著名教授到我们学校讲课的时候,也讲到这一问题,他说:在四五十年前,有一个美国人在曼哈顿有一块房产,如果他想盖几十层高的楼房或者盖一个破破烂烂的房子,而政府不让他盖,那么他若诉讼到法院,在当时个人肯定要胜诉。但是,如果在今天,他却不一定会胜诉。因为个人权利不能无限延伸,它要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一个社会的发展、一个城市的发展,都要有一定的规划。在这个意义上城市的绿化或者规划明显地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我们在民法典讨论的时候也会涉及到国家和社会这两个概念,两者并不见得是同一概念。过去我们完全把国家和社会等同,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等同,国家自认为其利益就是全民的利益,但事实却证明不尽然。如果一个国家万能到一切决定都是百分之百正确,那么,我们何乐而不为拥护这个国家。但是可惜国家并不见得在任何情况下决策都是正确的。所以,我们说法律本身并不是目的。
  现在经济分析的方法很时髦,很多博士论文都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观察商法、观察民法、观察公司法,这方面的专著也越来越多。经济分析的方法主张用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创造最大的财富。相对而言,运用社会分析的方法研究的还比较少。我认为,用社会分析方法其目的就是要实现国家和社会权力的合理地分工和配置;社会分析的方法要很好地解决如何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社会学的研究和法学的研究有很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学掩盖在经济学的汪洋大海中,很多的社会问题都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与之类似,政治学也是埋没在法律学里的一部分。宪法是法律学的一部分,但实际上很多宪法问题都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我觉得和法学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这四个领域:国家、社会、经济、法律,这四个领域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当然在公法领域中法律和国家有着最密切的关系,而在私法领域法律与社会、经济联系更为密切;当然这也不是太绝对。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脱离了经济、脱离了社会、脱离了国家来研究民商法,往往研究不深入。我在多次场合跟年轻的学法律的同学交谈,认为学法律的人绝不能作纯条文的研究、纯法律的研究;如果离开了国家的背景、经济市场的背景和社会的背景来观察法律,往往就会研究的不透彻。经济学界现在都主张和法学家联盟,他们觉得脱离了法律,经济学的问题是研究不深的。同样的道理,法学的研究如果没有经济学和社会学,从民商法角度而言,我们也是研究不深入的。
  三 社会权力是公法和私法融合的产物、是公权和私权融合的产物
  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的一种产物,甚至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公权私法化的产物。那么如何来看这个“社会权力”?我认为应该在公法和私法融合的角度上考虑这个问题。某种意义上说,社会权力是私权公法化,甚至可以说,公权私法化。
  权力和权利没有绝对的分水岭。一种权力是力量的“力”,另外一种权利是利益的“利”,权力和权利本身没有绝对的分水岭。有时候人们常常说:公权的时候用力量的“力”,私权的时候用利益的“利”。这种说法主要方面来说没有错。公权更多地依靠强制力,而私权更多地考虑利益。但是,如果说公权仅仅是一种公权力,私权只是一种利益,却也不尽然;公权完全可以变成权利。有一次一个博士生要写博士论文,我说:“你能不能研究一下私权力这个问题?现在很少有人研究私权力方面的问题,只有人研究私权利。”罗马法中就有这个词,叫做Potestas按照美国Black法律词典的解释,Potestas在民法中的含义是权力,这个词实际上是民法中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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