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究竟应该进入哪些领域?专属于国家权力领域的只能由国家进行干预。比如军事、外交、法院、监狱、警察等是专属于国家权力的,社会权力不能介入。那么,社会权力应该介入哪些领域呢?国务院最近发布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项,包括非赢利性的领域和赢利性的领域。”这被视为发展非公有经济的一个很重要的文件。
社会权力进入的前提应当是国家退出垄断。在国家控制或者垄断的前提下不可能有社会力量,也不可能产生社会权力。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权力是民间权利一种变种的语言,社会权力应当包括民间的权利,社会办学就是民间办学。但是,目前我们还有一些领域社会力量并没有进入,比如,新闻出版等。它也应当是社会权力最终进入的领域。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国社会权力的扩大是有步骤的。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依靠社会力量的介入,例如,奥运会的承办若单靠国家的力量或者单靠私人力量显然都不行,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介入,发挥志愿人员的作用。就拿监狱来说,传统意义上监狱是国家的管理部门,监狱是专政机关。在西方国家监狱有很多社会矫治人员,对犯人进行教育,矫正他们的心理,从而使得他们出狱以后不再进行犯罪。这些社会教育人员、心理工作人员并不是由国家雇用的,而是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
在这个领域里有很多有意思的现象。比如台湾大学正在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公法人改革成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我问他们,台湾政治大学和台湾大学都是国立的,它们有什么不同?他们说:台湾大学一直被称为公法人,公法人完全是国家权力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是公务员待遇,土地由国家无偿划拨。变为财团法人之后,虽然仍是国立的,但并不等于国家权力干预其中。我们知道,私法人里面的财团法人仍以公益为目的,它不等同于社团法人里面的公司。所以,如果大学仍然是国家控制,不仅经费由国家划拨,而且国家的权力的干预程度极强。而私立学校,以及一些由国家创办、后来转变成财团法人的学校,尽管国家控制力大大降低,但和赢利性的社团法人又有所区别。这样就构建了公权力、社会权力和私权不同的领域。所以,相对应的这三种权力(利)对我们是非常重要的。当然,在我们的社会领域里还有一部分也非常重要,就是赢利性组织中所包含的商会和其他的一些中介机构,这些也应该是社会权力很重要的一部分。商人自身组成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自律作用和自治作用也要逐渐得到加强。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就要相对应的来考虑这三种权力(利)各自所管辖的领域:国家权力主要管理军事、外交、专政这样一些事务,社会权力更多的应介入到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社会事务等方面,而私权主要是进入到私人经营性的领域。
那么,发展这种社会权力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行使这种社会权力?国家权力由国家行使,私人权利由私人行使,社会权力应当由谁来行使呢?我想大家可能都认可,社会权力应当由第三种力量来行使,这就是现在世界上日益兴起的NGO——非政府组织。有件事情给我的印象很深:上世纪90年代在我们国家召开过一届世界妇女大会,当时设了两个论坛:一个是政府论坛,一个是NGO论坛;政府论坛在市内,NGO论坛放在了怀柔。当时有人问:为什么要放在怀柔呢?因为非政府论坛的人太多,而且与会者良莠不齐,甚至有一些妓女组织。妓女组织为什么不能来参加会议呢?妓女也是人,也是妇女啊!她们的权利为什么就不能得到保护?政府为什么不关心妓女呢?因此,有的时候社会组织就是要关心这样一些事情。我们现在正在讨论《妇女权益保护法》,报纸上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就是“二奶”的利益要不要保护。(笑)仅仅因为“二奶”具有非法性而对其利益一概不予保护,这也未必合理。虽然政府的保护总有一定的视野范畴,但是社会利益是多样的,任何人都可能由相应的社会组织去为他的权利呐喊、奋斗!在这个意义上,正是社会组织的力量填补了政府权力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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