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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如此。消费者的权利是不是私权?当然是私权!在消费领域每个消费者都有其切身利益;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侵犯,法律就要加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是保护每一个消费者的权利。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变成社会化的运动,变成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现代社会,私权进一步地发展,有一些私权已经逐渐向社会权力转换。社会权力的核心是自治,没有自治无以形成社会权力。自治既可以防止私权的滥用,也可以防止公权的滥用。为什么要发展社会权力?一方面私权可能被滥用,私权滥用会对社会造成损害。所以,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作为防止私权滥用的标准,私人权利的行使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国家权力也可能被滥用,社会公共权力也可以很好地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
  历史上不乏社会自治的先例。我们沿着欧洲国家的历史来看,在中世纪的时候,欧洲国家新兴成立了一些商人的城市,往往是靠商人的自治,譬如商法最早在中世纪就是商人阶层自治的一个领域。所以,我们可以说社会权力就是扩大了的私权。我认为,私权可以分成三类:
  第一类私权属于绝对自由的权利,不能加以任何限制。比如说婚姻的自主权,我们不能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限制个人的婚姻自由,不能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凌驾于这种权利之上。
  第二类是社会利益可以限制的私权,比如所有权。这些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可以对它进行限制。
  第三类是和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私权,或者说具有社会权力属性的私权。比如教育权和环境权,在某种意义上它们也是一种扩大的私权;这样的权利越来越具有社会化的属性,其行使已经进入到社会公共的领域当中。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私权和社会权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某一些社会权力就是从私权本身发展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某种私法化,当国家认为不必什么都以国家权力出现、用社会权力更适当的时候,就应当弱化国家的权力,把国家权力变成社会权力。以仲裁为例,去年在西安召开的仲裁会议中,我说:“打造一种社会权力的仲裁,把仲裁的权力看成一种社会的权力。”为什么我们提倡把仲裁的权力看作一种社会权力呢?仲裁机构不是由国家机关组成,它是民间的机构。真正打造一种社会权力的仲裁,这才是仲裁的本质。我们越来越重视仲裁的发展,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打造一种社会的权力。
  《行政许可法》是市场管理中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其中有这么一个规定: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当时法制办的主任杨景宇作报告的时候也说了这一观点。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已经明确了三种权利(力)的行使有一个顺序:私权问题尽量通过私权的办法解决,若解决不了再用社会力量去解决;社会力量还解决不了再动用国家的力量。现在我们越来越注意到,在市场经济当中国家不要一切都进行干预,不要直接和私权发生冲突。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因为国家管的太多,一切都要国家去批准,一切都要国家去许可。像搬迁的问题、运动员受伤的问题,都要依赖国家力量解决。这样一来国家权力的行使将与私权发生直接的冲突,发生公权和私权的碰撞,这样哪里还有和谐社会呢!
  四 社会权力的存在基础
  我认为,社会权力存在的基础是社会法。社会权力行使的主要领域应当是社会公共事务和社会公共利益,行使社会权力的主体主要应当是非政府机构、民间组织。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证我的观点:
  二十世纪我国兴起了一个新的部门法:社会法。我们在搞权威性的在国外发行的中国法律的汇编时,探讨中国法律究竟分多少部门,最后决定把社会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社会法的含义我认为应该包括三个层次:(1)浅层次的社会法:保护弱势阶层。例如,社会保障法,残疾人的保障,甚至也包括妇女权益的保护。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法立法的宗旨是弱势群体的保护。(2)中层次来说,社会法就是运用社会力量行使社会的权力;(3)更高层次来说,社会法最重要的是要保持社会的稳定,构筑一个和谐的社会。在此意义上,应该说社会法就是公法和私法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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