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中Potestas这种权力是指所能支配的权力,包括:第一种,人对人的支配。在古罗马,人对人的支配权包括主人对奴隶的支配权、家父对家子的支配权。1986年我们《
民法通则》提到了监护权。监护权可是有权力的,如果一个被监护人精神完全失常,监护人就可以把他关起来,可以实行一种强制力。第二种,人对物的权利。什么是物权?就是人对物的支配权、管理权、统辖权。第三,今天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是一种权力。无论是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但凡有权力的地方,权力的运作规律仍然有相通之处,不能够截然分开。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人的权利、公司的权利仍然属于私权的范畴,但是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私权的概念了,法人、公司已经具有了社会的功能。如果我们说一个自然人拥有两种属性:一个是个人属性,一个是社会属性,那么我们可以说当自然人组合成为公司或者法人以后,其社会的因素就大大扩张;公司和企业法人团体的社会功能也远远不同于自然人。我们常常讲,保护一个公司的利益,实际上不仅保护了一个自然人(股东)的利益,也保护了它在社会生产中的职能。在这个意义上权力和权利不能截然分开,不能认为公法就解决power的问题,民法只解决right的问题。
最近我看到《中国改革》杂志最新的一期,这期的卷首语是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写的,题目是《改革的任务就是要划清群己的权界》。秦晖教授是一位我非常尊重的历史学、社会学教授。我认为这篇文章有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人有两面性。人有个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性。人的利益也有双重性:个人权利的原则是自由,公共利益的原则是民主。
第二,这两种原则不能够倒用。一方面不能由公共权力来支配个人的事务,比如,我们不能说个人婚姻要服从家族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不能用家族、国家的利益来妨碍个人婚姻。反过来,个人、家族自身也不能决断公共的事务。历史发展到今天,我们不断出现反过来的现象、扭曲的现象,由国家、社会来决定属于私权的问题;而反过来属于公共的事务或者属于公共的利益,却由某个人来决定。比如说,私产变为公产不是不可以,但前提是必须经过私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本来是属于私权的范畴,却往往由公共利益来决定、由国家的权力来决定,没有任何理由就剥夺了私人的财产。反过来说,国家的财产本来是属于全社会、全民的财产,却往往由私人决定一个价格就把它购置去了。如何解决这个扭曲的问题值得我们考虑。
第三,划清群己的界限。即划清私权和社会权力的界限、私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限。按照法律语言来说,就是要廓清私权和公权之间的关系;分清哪些权力属于公共权力,以及公共权力和国家权力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法学界,郭道晖教授最早提出了建立三种权利(力)的观念,即除了国家权力和私人权利之外,要建立公共权力、社会权力。那么如何划分这三种权利(力)的界限?我们可以肯定,私权的核心是自由,社会权力的核心在于自治,国家权力的核心是强制力。无自由无以形成私权,但是,私权已经不是绝对的了,有些私权因为具有某种共同的关系,个性越来越少,社会性越来越多。
最近环保的问题大家都很关注,现在要成立一个环保的联合会,四月份要召开一次会议,邀请我从民法的角度讲一讲环保的权利。本来我想拒绝,但我这个人什么领域都喜欢说几句,后来就答应了。所以,环保的问题我正在考虑。(笑)我说,环保是一个私权,这没有任何问题。如果说我生活在北京,我住处周围是一些臭水沟,每天都是漫天黄沙,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说我的某种私权受到了侵犯呢?我觉得应该说是,因为这是私人权利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另一方面,环境是不是一个公权管理的范围?当然也是,环境也是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看到环境权越来越变成为一个社会的权力。最近我看到一份材料说,现在环保特别讲究发挥NGO的作用来加强环保治理控制。绿色组织越来越成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环保的问题单靠国家的权力去解决不行,单靠私人的权利去解决也不行,于是环境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