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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权力与和谐社会

  现在我们社会权力的行使面临着两大问题。(一)事业单位如何改革。过去我们事业单位有两个特点:(1)靠国家财政支持,纳入国家预算。(2)事业单位是非赢利单位。但是今天这两条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事业单位有民办的,有社会力量办的,完全可以不靠国家支持;非赢利的性质也变了,有一些事业单位是赢利的,如出版社。所以,事业单位面临着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也涉及到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些改变。(二)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要放宽。社会和谐必须依靠大量的社会组织作为润滑剂,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组织作润滑剂,完全靠政府力量去解决所有的问题,那么政府往往与私权发生最直接的碰撞,这样是不可能建立一个和谐社会的。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团体的设立条件依然很严格,在设立社会组织方面比较敏感,因为社会组织搞的好可以是润滑剂,搞不好就可能变成了相反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如果我们国家要真正建立社会力量、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地放开社会组织设立的条件,否则难免产生一定的社会矛盾。
  五 如何从法律层面构建和谐社会
  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中央提出来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是一个新的话题,过去我们听到的是共产主义社会,后来世界上有些思想家提出大同社会;与共产社会、大同社会相较,应该说和谐社会更具体、更明确一些。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六个方面的标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我想和谐社会是针对不和谐而言的,是针对我们社会当中存在的一些冲突而言的;具体怎样构建一个和谐社会,从我们研究私法的角度来看,我觉得要有这么几条:
  1、和谐社会仍然要以私权为基础。私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这才是最大的社会安全和社会和谐。和谐社会绝不是靠剥夺和限制私权来实现,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尊重和保护私权来实现。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个人的权利得到保障与尊重,这个基础才稳固。当前我们社会当中发生权利冲突,这绝不可怕。和谐不等于没有冲突,任何社会都存在权利冲突。私权和私权发生冲突不可怕,公权和公权之间发生冲突也不可怕,可怕的是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而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不管何种理由,在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私权享有者往往会认为他的权利被破坏了。于是他就要闹,他就要上访。所以,解决上访问题并不能对它进行限制,而应该处理好私权受到侵犯的真正原因或者发生基础。
  2、构建一个和谐社会需要充分调动公权力、社会权力以及私权的积极作用,在三种权利(力)之间形成合理的配置。正如我们前面讲到的,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通过中介机构自律去解决。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已经明确了三种权力(利)的行使顺序。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仍然是公权和私权的冲突,因为国家管的太多。如何把国家力量的运用从首先放到最后,这是需要我们很好去解决的问题,国家权力用的越多,国家权力用的最早,就越容易引起社会的冲突和矛盾。所以,要解决好社会上的问题必须适当地运用国家权力。
  3、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润滑剂作用。运用社会组织的自律自治作用进行组织协调,尽量依据民主原则解决社会冲突问题。
  最后,我们需要建立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有两点:一是少数服从多数,第二要尊重、保护少数人的意见。我们国家不能只有一种声音,各种不同的声音交织在一起,才叫和谐,英文上的“交响乐团”这个词就是这样来的。而我们要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对不同声音的尊重,需要不同声音的交错和谐,这才是国家的福祉。如果只有一种声音,那可能蕴藏着更大的不和谐,可能会蕴藏着某个时刻的爆发,那才是最可怕的。所以,民主政治是建立和谐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点。
  今天的讲座就到这,谢谢大家!(掌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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