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大陆物权法和英美财产法中,物权或财产权的客体都只能是确定的物,并不包括劳动和提供专业技能的行为。因此,将人力资本理解为财产在法律系统上缺乏支持。但是,古罗马法中有无形财产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物划分为有形物和无形物:有形物是可以触摸的物品,如土地、衣服、金银;无形物则是不能触摸的物品,体现为某种权利,如继承权、债权和用益权等。[17] 在英美法系,“财产”一词通常不被区分地指有货币价值的权利客体。[18] 随着知识产权观念的普及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到来,法律上的财产范畴不断被扩充,已经突破了罗马法中的“物化思维”,从权利和行为角度理解财产成为财产权理论发展的方向。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界定稀缺资源的产权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和搭便车。在现代公司的运营中,人力资本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管理学的研究表明人力资本是现代公司最核心的竞争力。结合知识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根据财产权法律理论还是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费用理论,都有必要引入人力资本财产权概念。因此,契约理论的第一个条件是成立的。
契约理论的第二个条件是关于公司所有权的安排,这是最具争议的一个问题。传统
公司法将公司所有权赋予其物质资本投入者——股东,经理作为代理人只向股东负责。然而,一些国家新的
公司法却改变了这一立场。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已有29个州修改的
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服务,而不仅仅是为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的股东服务。[19] 这是否意味着股东并不是公司的惟一所有者?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区分财产权与公司所有权。民法上的财产权是指对确定的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遵循前面的论述,公司中的财产包括物质资本财产和人力资本财产,其权利主体分别为物质资本拥有者和人力资本拥有者。公司作为法人也拥有独立的财产权,亦即法人财产权,是公司本身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法人财产权是一个缺乏法律界定的概念,现实中的运用十分混乱。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似乎意味着公司所有权是投资者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在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和人们的观念中,公司尤其是小型公司归股东所有。然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应该是股东享有股东权(表决权、分红权、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公司享有股东投入财产的所有权,否则公司就不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参与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学者主张公司法人财产权实际上就是公司法人所有权。[20] 公司的法人性要求,除了公司本身,任何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都不应该享有公司所有权。说公司是物质资本所有者的或者是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都是错误的。按照契约理论同样可以得出上述结论。公司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没有所有者的。[21] 没有人会问,“这个契约是谁的”,因为契约既不属于任何单方所有,也不是由各参与方共同拥有。[22]